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财[2004]3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安排第二批扶持村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第二批选派干部任职村举办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现将《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举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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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01]352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选派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