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9号)
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便利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现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在申请核准中方协议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协议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特殊项目除外)时,只需填报《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见附件1,电子文档请登录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sb.jsdpc.gov.cn),并提供相关附件,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述项目的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效力等仍按《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仍按《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于中方协议投资额3亿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特殊项目除外)核准管理,我委启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专用章”(见附件2)。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全面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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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关特殊项目的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