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规字〔2011〕11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化繁荣
专项扶持资金
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高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生态型、幸福型的综合商务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推进“文化兴区”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文化繁荣行动计划”,不断提升园区软实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行动计划》要求,特设立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每年由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预算安排,由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关于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扶持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扶持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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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
(五)审议获得扶持资金项目兑现;
(六)协调解决扶持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扶持资金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社会事业局负责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资金分配,对扶持资金的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和评价。
第七条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对其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扶持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是有利于园区文化繁荣的项目,即:有助于推进广覆盖、高效能、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的项目,以及能够明显提升园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项目;
(二)“3410”计划中需扶持和奖励的项目;
(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
(四)动漫创意、文化旅游、广告会展、演艺娱乐等四大优势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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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版设计、新闻传媒、数字内容、印刷复制、影视制作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对优势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
(七)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八)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第十条扶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租金补贴、奖励和其他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的文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有导向意义的文化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
(三)租金补贴。鼓励技术含量高、辐射能力强、社会效益好或市场潜力大的文化项目落户园区,对于接纳项目的载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园区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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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其他在园区财政承受范围内,经园区工委、管委会批准扶持、符合园区文化繁荣发展要求的阶段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特点进行一次性扶持。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投资参股、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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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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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