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
苏财企[2005]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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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