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范文合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0‟47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10月9日第19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暂行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发-1-

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有关精神,顺应石景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首钢搬迁的需要,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民营企业在石景山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引导和扶持石景山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总部企业,是指从其他省、市、自治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并注册在石景山区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石景山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实际办公面积实现入区财政贡献额达到一定水平

第二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设立石景山区促进民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0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房屋补贴、贷款贴息、争创名牌奖励等鼓励和促进区域内民营总部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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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民营总部企业的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并在石景山区生产经营的民营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民营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入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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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三年。

-6-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