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109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
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现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纳税税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等。
1.企业申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布置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从郑州市政务信息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