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5]4号【发布日期】
1995-02-09【生效日期】
1995-0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发[1995]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省委、省政府同意《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一、机构分类、名称和规格
省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厅、室,为正厅级;省政府工作部门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组成部分,称委、厅,为正厅级;一类为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称局、办,维持原规格不变,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称局、办,原则为副厅级。部、委、局、办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
二、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三定”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及协调意见;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分流的措施和需要相应调整的事业单位和公司等。
(一)定职能:
定职能是定机构、定编制的依据,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先由进行“三定”的部门,将原有的职能及合并单位的职能逐条列出,加以分析,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职能和主要职责。对不需要保留的职能进行调整、下放或转移,对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先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协商不通或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编委办公室协调,对有关协调分工的一些重大问题,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定机构:
1、内设机构原则:省级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各部门职能配置的需要,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1)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只设处一级,若业务繁杂,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经编委批准,处下也可设个别业务科室。(2)从建立和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出发,要加强综合性职能处室,裁并专业性职能处室,压缩机关事务性处室。(3)进一步理顺政企、政事之间的关系,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不设同所属事业、企业对口的处室。(4)内部机构要合理设置,严格控制总量,理顺关系,逐步实现省级机关运行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坚决裁并;职能相近的,要尽量合并;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属到职能相近的机构。
2、内设机构限额和精简幅度
从调整内设机构的合理性出发,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机关内部,承担业务职能的处室应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机关内处室的设置限额应以职责任务和编制总数为依据,分工不宜过细,机构不宜过多,一般10人左右设一个机构,5人以下原则不单设机构。省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对部分共性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1)为有利于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省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单设行政处。几个部门或部门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大院办公的,后勤服务机构可由一个部门管理;省政府有关厅局集中办公的,如统办
一、
二、三号楼,可设事业性质的后勤服务管理机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
(2)为适应省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参照中央机关的做法,可将各部门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各部门行政机构限额外单列。离退休人员较多的部门可设老干部处,离退休人员较少的可设老干部科或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
(3)机关党委的机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
机关群、团组织,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也可设置机关群团基层组织,除已成立的产业工会外,一般不另设专门办事机构。
(4)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设置。对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掌握既要加强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职能,又不多头设监督检查机构的精神,除少数管理直属企业较多或掌管系统事业经费数额较大的厅局外,一般不单设部门审计机构;少数设审计派驻机构的部门,其人员编制包括在该部门编制总额之内。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以及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设置,既要体现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又要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需要,既可以单派驻,也可以双派驻,派驻对象主要是一些主管意识形态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较多的经济部门以及执法、监督等重要部门,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在部门编制总额之内单列。
(三)定编制:
1、编制总额
中央、国务院核定我省省级党政群机关总编制为5460名(不含公、检、法、司、劳改劳教及安全编制),按照中央关于党政群各系统人员编制在总编制中所占比例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调整为:省委机关占12%,政府占78%,人大、政协暂按5%预留,如中央有新规定,则按中央规定办理,群团、党派共占5%,按此比例重新核定各系统各部门的行政编制。核编时,主要根据部门职责任务的大小和职能转变及配置的需要,先由各部门提出意见,与省编办共同协商,经省编办综合平衡后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
2、精简幅度
我省省直机关平均精简幅度为26%。根据职能和任务,各部门的精简幅度不搞一刀切。其中:专业经济部门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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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加强编制监督、检查职能。定期检查编制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犯编制的行为。
总之,通过机构改革,要在省直机关初步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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