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

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

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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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公开拍卖,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要责任人最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外职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