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

万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初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省直属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万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镇党委、镇政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即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核减的车辆。

第四条从严控制保留车辆。取消车辆的处置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

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车辆处置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保留车辆的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接待用车、重大抢险救灾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调研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

1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所有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保留机要通讯、应急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编制数。

第七条参改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

第八条参改单位根据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数,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车辆保留编制数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核准参改单位的保留车辆。

第九条所有取消车辆的拍卖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依规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分期分批公开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集中公开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条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参改单位将取消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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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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