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工作,根据《贵州省第一批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的范围和对象参加第一批车改的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工商联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在编司机

二、安置办法

(一)离岗休养参加本次车改的党政机关在编司机年满45周岁或工龄15年以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部门审批,可提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离岗休养期间保留在岗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上级规定调整的工资性待遇,比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办理。我省自行规定调整的岗位津贴,按我省规定办理。离岗休养人员在离岗休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按政策调整工资,除正常发放工资性待遇外,每月发给20元补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占行政编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做兼职司机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此政策办理。离岗休养人员办理离岗休养手续,需填写《公务用车改革司机分流离岗休养审批表》一式五份。计算离岗休养时限从批准之日算起。

(二)择优留用在新组建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勤编制限额内,凡参与本次车改的司机,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可选调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司机岗位工作,享受车改补贴和出车补助。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按事业单位职员评定工资(高于或近于行政工资标准)。

(三)转岗安置

1、2014年1月1日前使用行政行政编制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并做兼职司机的,可就地转岗安置

2、本系统有所属事业单位的(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县长审批,可优先分流到本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司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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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参与本次车改的党政机关司机岗位工勤编制全部收回。今后不再核定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司机岗位工勤编制。

4、本办法如与以前发文规定不符,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本办法由省车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