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015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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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