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分级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省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一)品质检测

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二)各品种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稻谷2年;小麦3年;三州(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储存年限执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麦4年

第三章轮换形式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第八条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省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除省上另有规定外由各承储库确定。

第十条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基层农发行依据联合文件安排发放轮换贷款。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省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省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省储备粮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分价位、分地区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数据收集整

理,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清算,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三)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竞买竞卖、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省定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配合省粮食局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农发行负责督促基层农发行执行联合文件,并按轮换进度提供省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配合省粮食局对省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州)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在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轮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轮换台帐,并将各库点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省粮食局。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检查。

(三)负责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库点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检查结果上报省粮食局,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省粮食局

(四)负责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信息,定期向各承储库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各承储库省级储备粮轮换在省粮油批发中心竞买的组织工作以及竞卖的送样工作

第十五条县(市区)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市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具体领导和管理

(三)积极为省级储备粮轮换协调落实粮源

(四)每年4月15日和10月10日前必须按规定对承储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市州粮食局。同时,于10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市州粮食局。

第十六条省定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省有关轮换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三)承储企业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县(市区)粮食局,由县(市区)粮食局报市州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在省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轮换的价格、资金和费用

第十七条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以及加工等形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入库结算价格记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确定。轮出品种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形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十九条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暂定为。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实行一次性拨补,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内地0.05元、三州0.07元。并在轮换期工作开展初期实行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应提取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省对各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库点和个人,由省粮食局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五)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挤占挪用省储粮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ΟΟ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3]29号【发布日期】

2003-07-21【生效日期】

2003-07-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第六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第二章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第八条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第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第十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第三章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

第四章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动用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动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省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省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批准销售省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省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

第七章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要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并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连网,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立储备粮的市、州、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川粮发[2004]44号颁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以及申请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请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但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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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延续申请企业须按要求填报《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