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05‟46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给有关市、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放大使用,讲求效益。
第四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落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自治区与工业园区所属政府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用于项目管理经费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的债务。
第五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安排,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进行。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扶持,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凡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备条件、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从事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园区专项
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园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第八条为了使工业园区项目尽快开工并加快工程进度,发挥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最大效益,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应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园区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
原则上分三次拨付。在项目已做好开工准备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一次性拨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50%,作为启动资金;当工程进度达到一半,或项目配套资金达到或超过一半时,再按程序拨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40%;余下10%的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
第九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二)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概(预)算、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资金管理局)。
(三)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按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原则分期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部门,再由市财政部门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按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一)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需要提供);
(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时需要提供);
(三)经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四)项目工程进度及完成情况;
(五)各项资金(累计)的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
(六)资金申请书或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或专用设备资金支付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或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投资扶持原则和建设重点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核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负担和摊派的。
第十三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后,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送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资金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按季向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资金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园区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配套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以及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负总责。负责落实项目业主和应由当地政府配套的资金,并将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保证用于工业园区确定的项目建设。第十六条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园区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
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
自治区财政厅(资金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及到位情况。跟踪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并对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园区新建道路情况、土地平整完成情况、新增供水管网和供电情况等;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为:园区新签约企业数、新落户企业项目开工数、新落户企业投资额、落户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就业等。
第十八条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结算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核实工程建设成本。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财政部门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并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6]4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集资建房的原则
(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二)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联合对各单位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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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按建房费用不低于40%部分集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职工的产权比例按个人集资额占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集资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的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已建住房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面积和装修标准的费用均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计入产权比例计算。
(四)集资建房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集资建房单位应与集资职工签订集资合同,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拟建住房的建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2、建房集资额及交款方式和时间;
3、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4、集资建房的分配、管理办法;
5、产权比例(房屋竣工后按上述
(一)、
(二)条规定执行);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资建房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集资建房单位持批准单位的批文及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参照各地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集资建房的单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手续;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责令停建;已建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不如实申报或擅自改变设计造成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根据有规定予以处理。
(九)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细则。
(十)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6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1996年05月27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桂财农[2005]160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自治区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屯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灌溉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四条各县(含县级市、城区,下同)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一)农户(包括联户)。要求有一定的积极性、筹资筹劳及管护能力。
(二)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具备组织章程、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三)村屯集体或若干行政村。要求落实组织责任、建设和管护主体、村民筹资筹劳方案等。
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适用的工程形式及规模。
(一)支持的对象。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恢复、新增农田水利灌溉面积,改善现有农田灌溉条件。
(二)工程形式
1.灌溉渠道。主要对原有渠道进行修复改造和险工险段防渗加固,设计流量在0.1m3/s—1.0m3/s。
2.水源工程包括:引水陂坝、山塘、机电提灌站、机井、地头水柜、地头井、小型水库放水设施等。其中:机井单井出水流量要大于10t/h;地头水柜建设地点必须纳入自治区地头水柜规划范围,单户建的单个水柜容量不超过120m3,联户建的单个水柜容量不超过500m3;地头井单井出水流量要大于5t/h。
(三)工程规模。单项工程设计灌溉面积要求大于100亩、小于10000亩,地头水柜、地头井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灌溉面积。
第八条申请人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按以下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人为农户(含联户)的,应提交家庭成员联名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劳动力、筹资筹劳、建后管护、用水分配等情况。
(二)申请人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附采取“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方式通过的申请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决议材料。
(三)申请人为未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村屯集体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村屯集体的基本情况;
2.项目申请报告,附采取“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方式通过的申请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村民决议材料。
3.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计划方案。
第九条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人意见基础上,对农户、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屯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以县为单位编写《××县××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县××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一式四份联合上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初审。
(一)整体连片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渠系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三)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第十条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完成初步审查后,编制“××市××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表”,连同县级实施方案,一式四份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市级上报的项目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三、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和各种渠道筹集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村、屯集体和受益农户自筹(含投工、投劳、投料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自治区财政厅补助各县的项目资金,通过追加下达到各市、县后,由县级财政局国库拨到专户。县财政局从专户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给县水利(水电)局组织项目建设,由县水利(水电)局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材料(或工程款)拨付给项目业主,支出的费用在县财政局报帐。保证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对于水源工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市、县配套项目总投资的20%,群众自筹30%;对于灌溉渠道工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市、县配套总投资的20%,群众自筹50%;地头水柜项目按每立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头水柜集雨沟、沉沙池等配套设施按5元/立方米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资金分三批拨付,项目实施时拨付4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进度完成一半后再拨付45%,工程完成80%后再拨付15%的资金。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准许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调度收回所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资金原则上与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屯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设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项目申请人(如。农户或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屯集体等)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项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点多量大面广,涉及到整个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县水利部门要按规定和程序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以县为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经过批准的规划即为安排年度补助资金的依据,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各县要按项目规划建设的要求建立项目库,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列入规划建设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建设计划,并根据项目的投资效益和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进行排序,分批投入,分项实施,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分期分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市县要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各市、县水利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规模开展工程设计,设计经审查后才可实施。设计审查简化程序,渠道工程由县水利局按灌溉面积、流量、工程断面等核定工程设计方案和投资;水源工程采取分级审查:单项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投资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查,小于50万元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审查。地头水柜工程按定型设计进行施工,还应完善集雨沟、沉沙池等附属设施。小型水库放水设施工程在做好安全鉴定的基础上,按基建程序完成设计和审批后,才可申报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可研编制、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同时,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三到县”办法。
(一)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自治区按总体建设规划和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年度各县各类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建设规模,将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以县为单位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区根据各县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按项目总投资和补助标准,把自治区补助的资金分配落实到县,由各县按项目安排、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县。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各县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目标实现负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持方式。项目建设主要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凡是农民能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可交给村屯或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发动群众进行建设和管理。对于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或维修等需要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的项目,则按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县级验收,地级市和自治区组织抽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办法另文印发)。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县级水利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以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地级市和自治区水利部门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各县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或联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或联户)所有;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村屯集体组织实施建成的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
第二十六条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五、附则
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2.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
(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3.实行评审制度。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会同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4.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1.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
2.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发生3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
(四)工矿商贸或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