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福田区文化产业,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根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采取常规统计报表企业奖励、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专项资助四种方式对辖区文化产业进行扶持。

第三条福田区文产办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影视演艺、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动漫和游戏、新媒体服务、现代印刷、高端工艺美术产业等)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评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个人;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五)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扶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

(三)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六条限制和除外条款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两种以上(含两种)资助方式;

(2)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企业的奖励。文化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在福田实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6%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给予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资助,原则上最高100万元(含本数)。文化产品销售企业,在福田实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5%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给予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资助,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第八条项目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助分为两大类。一是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二是重点发展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

(一)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项目补贴标准

1、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2、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的补贴。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项目、创业大赛项目、相关论坛等活动给予补贴,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补贴为主。对每个项目的补贴最高50万元(含本数)。

(二)重点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项目补贴标准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是指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音像制作、传媒出版、网络传播、工艺美术、现代印刷、广告策划、数字娱乐等;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品牌塑造和推广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等。

1、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可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所申请的原创研发项目应当先经区文产办立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

2、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可申请资助,原创研发成果需经区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申请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企业,按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出版发行年度实际收入的5%-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

3、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企业,可申请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其他项目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4、会展参展项目补贴

(1)承办本市会展项目补贴。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按其实际展位费的50%给予主承办方补贴,每届会展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2)参加国内外参展项目补贴。参加由国家、省、市政府牵头组织或经区文产办批准委托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国内外展会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展位费的50%补贴给参展单位,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3)承办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全额申请会展承办专项经费,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辖区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区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的金额可以参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

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第十条、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评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个人,可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第十一条专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专项资助。对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可一事一议,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资助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区文产办根据申报表格要求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包括网络电子回执)并入库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助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等);

(二)填写《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表》;

(三)申请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已审计)会计报表、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个年度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

(六)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第十四条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五章资金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补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批准程序按照《办法》执行,包括文产办调研、专家组评审、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文产办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联席会议审批等。

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得分高于或等于70分的,可参照如下比例计算资助金额:

70-80分拟资助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1-90分拟资助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91-100分拟资助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可资助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本细则对应条款实际应资助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第十六条举办会展或参展项目补贴、奖励、配套资助,由区文产办核实相关资料或再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交联审委员会联席会议。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每年及项目完成后向区文产办递交关于资金使用及项目绩效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全部用于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项支出。企业所获得的评奖项目、文化产业会展及企业参展和品牌推广等项目补贴应冲减相关费用。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未作规定的,按以下范围使用: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2、项目开发: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中介费用;

3、直接与项目开发有关的人员费用及其它费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支出

第十八条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区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将永久取消其参与审核资格;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

第三条重点支持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四条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

第七条评审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在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重点环节发展,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

3

(五)支持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核准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经区政府或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政府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届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每个分会场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承办专项活动的单位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支持,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四)支持我区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各协会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单项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福田宣传效果的原创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影院上线播出,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福田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政府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八)对文化服务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增长率10%以上,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配套支持。对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文产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及申报材料以区文产办发布的《文化产业分项资金申请指南》为准。年度支持企业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区文产办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额度。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核准制。区文产办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产办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文产办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第十三条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文产办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主管部门。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4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

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为加快辖区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依据《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条件

第一节

互联网应用服务与应用技术资助

互联网应用服务是指。电子商务、网络娱乐、网络内容、网络社区、信息检索、移动增值、数据挖掘、saas(软件在线服务)、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物联网等应用服务。

互联网应用技术是指。ipv6(下一代互联网)、宽带移动通信、rfid(射频识别)和二维条码、网络安全、移动搜索、移动流媒体、移动支付与认证、云计算等应用技术。

对从事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企业,对其办公场地租赁费、宽带接入费、主机托管或租用费、宣传推广费等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具体为:

(一)房租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经享受科技园区或孵化器房租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二)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宣传推广资助。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宣传推广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对从事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技术研发项目且年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研发项目投入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项目投入的50%,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10%,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并通过上一年度年审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一项发明专利或二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二个软件产品登记

(四)向福田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资助采取核准制,具体资助额度受申报企业数量和专项资金总量的限制。

第二节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资助

在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和应用技术范围内,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以新企业、新项目为主,资金实行节点支付。

第六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一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创新商业模式和应用技术已经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节

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资助

对于辖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推广项目,经专家评审,对于其中优秀项目给予重点资助,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最大资助额度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三)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已经实施,网上交易活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在行业内占全国或地区主导地位的行业网站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用于网站技术更新和市场推广活动。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行业网站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影响力或网上交易额在所属行业全国或地区排名领先

对于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建立子公司不满2年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落地奖励,同时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注册不满两年,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或这些企业在福田区注册的子公司

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第四节

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资助

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以内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一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依托的实体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

第五节

留学归国人员创新项目资助

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企业,实施第二条范围内的互联网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和推广资助。以支持新企业、新项目为主,资金实行节点支付。

第十四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申报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规定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条件:

1、获得市引智办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2、留学人员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出资额(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二)成立不满24个月,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节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资助

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根据其营业收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奖励标准为:

(一)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40万元;

(三)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资助采取核准制,具体奖励额度受申报项目数量和专项资金总额限制。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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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