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青政发„2007‟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小城镇内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
位所在地落户。
(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三)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4—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3.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
2.录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动者。
4.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随军家属落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军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作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进市落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购房人员落户条件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六)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落户条件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本市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七)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八)实行居住证制度凡属本市行政区内引进人才,而不办理落户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在青工作已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或符合•青岛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办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认识,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农村居民身份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全市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涉及土地、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及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等方面规定,省有关部门已出台贯彻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定制定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暂未出台贯彻意见的,有关部门仍可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实施。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户籍改革通知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11-17
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
知》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文件
青公发〔2007〕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
[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方便我市各类专业人才、投靠人员、投资创业人员及其他符合进市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经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掌握标准及办理落户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即日停止。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户口性质,“户别”栏视情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暂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
(二)2007年8月31日以前,市公安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
(三)鉴于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未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凡省外迁入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中标注其迁入前的户口性质;迁出省外人员,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
二、关于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和掌握标准
(一)关于年龄和未成年子女、病残或成年未婚子女的界定
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的年龄确定,自市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年龄50岁、45岁、40岁及20岁以下,均为周岁。
2、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系指18周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病残成年未婚子女系指未婚、在当地无职业且患有严重残、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照顾的成年子女。上述子女以下简称“可迁子女”。
(二)关于几种落户条件的界定
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规定具有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中专系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须在现单位聘用期满三年。
2、《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属夫妻投靠、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另一方在外地有正式工作的,须通过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由公安机关凭上述部门
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人事部门的为《青岛市调动(安置)人员落户情况登记表》,下同)及户籍证明等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可迁子女”可随同落户(夫妻双方工作已调入市区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参照本条款办理)。
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另一方户口在外地但工作已经通过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调入市区或已在市区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外地一方及“可迁子女”申请办理落户,可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审批。
3、《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父母双方均须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规定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系指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范围内无其子女户口。
4、《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涉及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事宜。
5、《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第2条关于外地来青注册的企业为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仅限一次性办理,涉及的纳税额和招用城镇失业人员若成倍增加,其迁入人数同比例增加。
6、《通知》“购房人员落户条件”中,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必须是购房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实际支付全额房款,不包括“二手房”等商品住宅。若购房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须按照“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等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一)关于专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1条中(1)、(2)、(3)、(4)款和第2条的,由市(或三区)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落户人应持上述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其“可迁子女”系成年未婚子女的,须提供未婚、无业证明,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2、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1条第(5)款的,由市体育局受理后,持联系函、全国、省级正式比赛获得名次荣誉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及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3、对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进市落户前,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复核。其中,对符合“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公布引进的工种范围,并送市公安局备案。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先到市人事局、属师范类的到市教育局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持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入市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属本市(含三区、五市)院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网上户口迁移。
原系本市户口,在外地上学毕业后回生源地的,到市人事、教育部门办理《入市落户通知书》后,到生源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关于投靠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第
1、
2、3条的,由公安分(市)局审批;符合第
4、5条的,由市公安局审批。上述申请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受理,依据权限逐级报批。
2、符合《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第6条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凭省政府或省公安厅的批准件及复印件,台胞凭省公安厅或公安部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复印件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符合《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第7条的,(1)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2)留学回国人员(含因公(私)出国(境)回国(境)人员)原系本
市户口的,持护照及复印件和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跨市、县安置的,凭教育部或市人事局有关证明、护照及复印件等,到公安分局签章后,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外地留学回国人员凡未在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的,公安分局凭上述部门的相关证明及户籍证明为其办理户口准迁手续。(3)刑释人员,持释放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关于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1条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填写《投资纳税迁入人员情况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三区的(高新区除外)由公安分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所需证明材料:①投资创业人员或单位申请;②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③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④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人数、劳动合同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⑤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须证明随迁人员家庭关系);⑥配偶接收单位证明;随迁子女系成年未婚子女,需出具未婚、无业等相关证明。
2、符合《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2条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同第1条,另需出具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备案登记表)、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集体户证明、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3、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2条办理,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按前款程序及手续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4、属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还需人事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
(四)关于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进市落户条件”第
1、
2、3条的,落户人员应持市(或三区)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2、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4条的,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退伍军人,持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异地入伍退伍军人安置本市落户的,由市安置办将材料报市公安局批准,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以及转业士官落户的,持市军转办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然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5条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家属随军调动工作的,由市(或三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对无职业的家属随军,由公安机关按原规定受理审批。
4、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
6、7条的,由市安置办将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市落户材料报市公安局批准,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的,公安分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
(五)关于购房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购房人员落户条件”的,由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受理户口材料,逐级上报,由市公安局审批。所需证明材料:①购房人员申请;②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可迁子女”系成年未婚子女的,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③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④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
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2、对于户口系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人员,在三区或五市(即胶州、即墨、平度、胶南、莱西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整户申请迁入的,应准许落户。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材料,区(市)公安局审批。
(六)关于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符合《通知》“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落户条件”的,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组织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所需证明材料。①市工、青、妇组织函件、个人申请;②劳模证书或劳模光荣榜名册、省以上荣誉称号表彰决定文件及复印件等;③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④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七)关于实行居住证制度问题
在市政府未出台新的居住证制度管理规定前,仍继续执行《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青政发[2004]17号)。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遗留问题
1、关于崂山区原办理的蓝印户口转办常住户口问题,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办理此类户口。
2、对于市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青政发[82]193号)的有关条款,仍继续执行。
(二)关于成建制单位进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年龄、婚龄、学历等限制条件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三)对于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并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则的,而《通知》尚未明确的,应在向市政府、市监察局备案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公安户政管理改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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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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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2007年8月17日印发
第三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法规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4]6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关于成建制单位进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年龄、婚龄、学历等限制条件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三)对于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并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则的,而《通知》尚未明确的,应在向市政府、市监察局备案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