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财[2004]3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安排第二批扶持村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第二批选派干部任职村举办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现将《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举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第九条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定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选派村利用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选派村对省财政扶持资金拆借给个体、私营企业等使用,由此形成的债权,要及时清理回收。收回的资金留给村里继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借给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也可转作村集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归村集体。

选派干部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01]352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选派办备案。

第二篇: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

第九条

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定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选派村利用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

选派村将省财政扶持资金拆借给个体、私营企业等使用,由此形成的债权,要及时清理回收。收回的资金留给村里继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借给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也可转作村集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归村集体。

选派干部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01]352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选派办备案。

第三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巩固村级组织,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发展搭建有效支撑平台。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委组织部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需要发展集体经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

第六条专项扶持资金借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各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情况,借给每村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

(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

(四)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

(五)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

(六)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及审批

2第八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团结有力,村干部整体素质较好,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近三年或本届村级“两委”班子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成立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另行文),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玉屏侗族自治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

3其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专项资金受损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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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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