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
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第十二条承储库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开展经济储粮和“绿色”储粮,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三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并要具备与其储存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库要对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采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粮,并符合国家有关粮油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承储库点每年3月和9月都要对库存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上级提出轮换建议。承储库须建立完善的地方储备粮入库、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各承储库都要逐步建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货位的地方储备粮况。
第十八条各区(市)局、承储库按要求逐月、逐级、如实填报地方储备粮统计、仓储、财务等报表,保证各项统计资料实、准确和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在有关部门出台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前,地方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库自行负担;由于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按程序向保险部门申请理赔。在有关部门出台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后,方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损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运输费、贷款利息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承储库之间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地方储备粮托代储合同,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市)局和承储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区(市)局主要负责人、承储库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制定安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安意识。
第二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健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严格值班制度和出库登记制度,按标准(按88年商储粮字16号文件《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配备标准执行)配备必要的全防护设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储粮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和重大人员亡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储粮事故是指在地方储备粮保管期间,粮食发生霉变、食油发生酸败而不能食用,或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储备粮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以外的其它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储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四章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承储库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或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仓储规范化管
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储库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承储库要经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室和保管员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占用库区(包括设施)时,必须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和主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同意在适当地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占用的条件下,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资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承储库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其他经营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
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仓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区(市)局对辖区内承储库点开展的日常检查;区(市)局根据不同季的储粮特点,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市局、区(市)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区(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承储库点的巡查。区(市)局每年分3次(春季、雨季、秋冬季)对辖区内承储点进行全面巡查,每次检查要通报情况,整改存在的问题;承储库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每季度、每月必须对库点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区(市)局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数量。统计帐、保管帐、会计帐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物库存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真实。
(二)质量。轮换入库的粮食是否新粮,质量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标准,库存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品质是否正常。
(三)粮情。粮温、仓温、粮食水分等变化情况是否正常。
(四)安全。仓房是否符合安全储粮标准,仓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能否正常使用,防火、防、防汛、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五)药剂。储粮化学药品、药剂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环境。库区内及库区周边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以及其它安全隐患。
(七)档案。粮食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等是齐全规范。
第三十六条区(市)局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主要为。春季储粮安全、雨季防汛和储粮安全、秋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全检查。三次检查的时间一般为3-5月、7-8月和10-12月。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区(市)局普查、市局抽查的方进行。每次检查结束后,区(市)局要及时将检查总结报送市局。
第三十七条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春季储粮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帐实是否相符,储粮品质是否正常;粮情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粮情记录是否完整、实;仓房是否满足安全储粮要求,是否达到通风、密闭、不漏雨、不返潮的要求;粮情是否稳定,在春季气温回升前,是对粮食进行隔热密闭、防虫等处理。
(二)度夏防汛检查的主要内容。承储企业是否制订储粮防汛工作方案或抢险预案;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是否备足备齐,区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三)秋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帐实是否相符,储粮品质是否正常,粮情是否稳定,安全防火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粮食政策,具有一定的粮食仓储业务知识。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对发现的问,要签署限期整改意见,向被查单位下发《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六章库容库貌
第四十条库区内总体规划合理,建设布局规范,库区整洁美观,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库区内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一条承储库大门、仓房等建筑物,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单位名称标牌,标牌制作规格、样式统一,悬挂置正确。
第四十二条储粮单位名标牌悬挂在正门右侧,各库点标牌规格要统一规范。
第四十三条承储库粮食仓库要悬挂统
一、规范的仓号牌和储粮标牌。
(一)储粮仓库仓号牌顺序按流水号排列,每个廒间为一个仓号。
(二)仓库仓号牌可另选材制作或仓门油漆喷字,各库点仓号牌规格及悬挂要统一规范。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专仓标牌(仓房门的左上方),根据仓房门大小,可选用不同规格的标牌,一库区内专牌的悬挂方式要统一(规格尺寸见附件1)。
第四十四条粮油仓库内外墙壁一律粉刷成浅色。
第四十五条储粮仓房内要悬挂“一牌、两卡、两簿”。一牌是指:地方储备粮管理责任人及岗位职责牌(铝合金框,规格尺为420mm×280mm);两卡是指:地方储备粮专卡(见附件3)、地方储备粮仓库囤头卡(见附件4);两簿是指:粮食检查记簿(见附件8),储粮作业登记簿(见附件9)。
安全消防室悬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登记表(样式见附件5)。
六章业务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储粮库点要配备思想作风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保管、防治和检验人员。配备人数按山东省粮食局(88)粮字11号《粮油防治员、保管员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区(市)局、和储粮单位对辖区内各库点的业务人员有计划的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努力提高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第四十八条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强化企业管理,培养员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建立企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储粮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下列员工准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谦虚务实,实事求是,爱岗敬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动,听从指挥。
(三)严格执行与本岗位有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
(四)爱护公共财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严格劳动纪律,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五)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六)加强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争做模范员工。
第四十九条员工仪表。
(一)举止文明,仪表大方,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装规范,谈吐得当,讲究职业道德,树立企业员工的良好形象,展高尚的精神风貌。
(二)员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员工上岗前,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上岗时要配戴上岗证(胸卡),由各库自行制作。
(三)实行保管员“一口清”制度。保管人员要对本人负责的仓库储粮做到心中有数。各级来检查时,详细汇报本仓的仓、储存方式,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收获年份、产地、入库时间、粮情等情况。
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地方储备粮专牌(规格)
2、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表样)
3、地方储备粮专卡(表样)
4、地方储备粮囤头卡(表样)
5、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消防设施器材情况登记表(表样)
6、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整改通知书(样本)
7、地方储备粮管理责任人及岗位职责(样本)
8、粮食检查记录簿(样本)
9、储粮作业登记簿(样本)
10、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公布
第二篇:湖北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模版)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按权属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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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承储企业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应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在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上市前,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可以是上一年度生产的新粮、新油。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企业应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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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承储企业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不同性质的地方储备粮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积极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应用适用先进的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延缓地方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促进节粮减损,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管理规范、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要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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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企业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保管,保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地方储备粮要采用专门的保管账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账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仓房落实。
第十六条“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实行“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账、卡、牌、簿”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样式,承储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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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账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账、旧卡由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按要求设置地方储备粮专牌和粮权公告牌,地方储备粮专牌和粮权公告牌的设置应牢固可靠,同一库区内专牌和公告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专牌和地方储备粮粮权公告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罐),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粮情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保管员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专卡和专簿应统一悬挂、放置于仓房内或其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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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储存粮油,遵守设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过程记录制度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按时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八条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企业应做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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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加强仓储规范化管理,改善仓储保管条件,提高仓储信息化程度,提升仓储技术水平,美化优化库区环境,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
仓储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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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粮食仓储设施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并通过喷涂、悬挂等方式,将仓(罐)号和廒间编码固定在对应仓房(油罐)的明显位置。仓(罐)号和廒间编码应与在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库区平面图等有关内容一致,且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仓(罐)号和廒间编码进行变更的,应征得所涉及的地方储备粮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变更,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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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检验、储存、管理等所必须的相关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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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相关准备。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严守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有关涉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承储企业应当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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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三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账专卡、库存台账、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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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五)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质量和品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
(六)擅自变更仓房(油罐)编号的;
(七)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取消地方储备粮承储计划。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和计划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霉烂变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五)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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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承储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监管不力,给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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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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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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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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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南充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