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
2、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达5年以上;
3、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以前是1277元);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以前是10平方米);
5、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
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代申请经济适用房。766301504
三、年收入的核定:
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第二篇。2011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街道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申请流程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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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标准
自4月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申请人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
4、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高于22992元;
4、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办理申购登记手续1次,且不得变更。对于重复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审核申购材料的先后顺序保留第一次登记作为有效的申购登记。申购登记时,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登记,不得由他人代为登记。本人确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事宜。
申购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3)申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财产申报表》;(6)婚姻状况证明;(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委托查询书;(8)其他相关材料。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按照2002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2号)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条件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青岛经济适用房最新房价:为保持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在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同时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根据其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及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来看,一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53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不超过每平5212.95元;二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333元,其经济适用房单价最高不超过4982.95元;三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13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过4752.95元。四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93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4522.95元;五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79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过4361.95元;六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667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4217.05元;七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557元,经济适用房低不低于3023.45元每平。
http://www.6dgww.com/content/10/0910/11/3224300_52582778.shtml
第三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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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