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营口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营口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申请购房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八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计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条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要严格限制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须持《营口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到规划、土地及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取得上述手续后,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持相关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将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各类户型面积、销售对象、预售价格、购买程序、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户型设计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助以20%以下的单套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内的其它户型,以满足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五条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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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