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工作可由市、县政府指定的具体实施机构承担。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于住宅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不得以划拨形式供应。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和用地指标。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成本。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结合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费成本不得高于2%,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账,设立专户,并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往来必须通过专户结算办理,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一定比例的;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没有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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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及覆盖全系统的组织网络,明确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下属单位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联系点,成立检查指导组,具体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二是思想认识到位。及时召开全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领会县委关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文件精神,为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地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三是工作谋划到位。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迅速行动,结合交通实际,制定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主题实践活动方案,明确了交通系统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以保证全系统学习实践活动能稳步、有序推进。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