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福建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各地认真落实“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顺利推进改革。截至7月底,全省已有6693个村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占有改革任务村总数的57.7%;完成改革面积5077万亩,占集体商品林应改革面积的65.8%;完成集体商品林林权登记3006.1万亩。在前期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基础上,南平、三明两市积极开展林改“回头看”,不断完善改革成果,巩固改革成效,共完成“回头看”面积2413万亩。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林业发展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问题,变革、调整了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使福建省的林业焕发出了新的活力。

一是社会投资造林持续升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使林业经营者对林木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解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后顾之忧。通过林木林地流转,盘活了林木林地资产,解决了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提高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也实现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林业的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高了林业经营效益。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林业税费、林政资源管理、林木种苗等配套改革,优化了林业发展环境。所有这些变化,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信心,刺激了林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发展活力大大增强,社会投资造林持续升温。各地造林营林投入逐步由过去的集体为主、国家补助,向外资、个体、联合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并举的多元化格局转变。全省新造林中非公有制比重已超过50%。南平市个人造林比重从1998年的不足25%提高到去年的65.6%。龙岩市新罗区和漳州市南靖县今春造林个人的比重都在90%以上。

二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过去的“干部林”如今变成了农民的“自家林”,林农对林业的经营管理更加关心,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感明显增强。改革后,各地森林资源管护力量大大增强,管护面积大大扩展,盗砍滥伐林木现象得到较好遏制;林农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投入也明显增加,群众自发开展森林防火积极性显著提高。一些长期从事林业管理工作的干部深有体会地说,过去森林资源是少数人在看管,现在则是千家万户在监督。过去森林火灾是“老人放火、干部打火、群众观火、领导恼火”,现在是群众一见山火,就主动往山上冲。如尤溪县,群众自发成立了护林防火协会,每年每亩按0.2元交纳联防费,专项用于森林火灾的扑救开支。永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全市林政案件为1251起,刑事案件64起;2003年林政案件下降到920起,刑事案件下降到48起;2004年前6个月,林政案件仅260起,刑事案件21起。

三是林农收入稳步增加。改革后,广大林农对林业有了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许多竹产区农民“把山当地耕,把竹当菜种”,林农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既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了林区不安定因素,而且进一步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林农收入稳步增加。通过林木林地流转,一些不善和不愿经营林业的农户,通过转让山林经营获得资金,干起了种养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据永安市统计,2003年,全市农民人均从林业中获得收入1913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47.6%。永安市洪田村赖兰亭等联户经营组对达到主伐年龄的150亩马尾松、273亩杉木林流转给他人,获得收入43万元,除留下必要的造林费用外,人均分得6130元。林业对解决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村集体收入有了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地所有权在经济意义上得到了体现。通过收取林地使用费,分成部分林木产品收益,使村集体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既维持了日常管理的必要开支,而且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公益事业,保障了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推动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武平县捷文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村里每年林业的收入不足4000元,农民对林业的分红想都不敢想。现在一年村集体林业收入可达5-8万元。村里3个五保户,每年都得到定量口粮供应和生活、看病等补助,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林权制度改革,为解决“三农”问题找到了途径和抓手,为农村社会经济的长效发展找到了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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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分类指导,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福建省各地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对林业的依赖程度也不同。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福建省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始终坚持分类指导。在群众对山地依赖性强的地方,坚持做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原则上进行均山,解决群众就业和收入问题;在群众对山地依赖性一般,集体又有一定面积山地的地方,则采取多种形式,本着先村内、后村外的原则,在保证有耕山意愿的农民有山可耕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内部或外村能人、经济组织参与承包山林;在群众对山地依赖性不强,或没有什么依赖性的地方,则允许由企业或大户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规模经营,明晰林权,一步到位,实现货币形式的“耕者有其山”。

(五)依法登记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后盾。作为确认林木林地权属的唯一法律凭证,福建省将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作为检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的主要标志,要求及时对权属明晰的林木林地进行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登记发证,将林木林地权属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使集体林经营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让群众吃下了“定心丸”,减少了涉林纠纷。同时,林权证到户后,农民更加爱惜自己的林子,把山林当作命根子,把看管林子看作是自己的事,自觉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营林造林积极性普遍提高。依法登记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坚强后盾,维护了林业经营者的权益,坚定了广大群众参与改革、发展林业的信心,确保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取得明显成效。

(六)实施配套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只是解决了林业产权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还需要开展一系列的配套改革为其保驾护航。只有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改革中存在的林地林木流转、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保护、林业规模经营等各种问题,才能推动改革健康有序进行,提高改革成效。福建省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个综合改革时,积极进行了生态公益林管护和限制性利用试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改革、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六个单项改革,并在部分地区积极创新森林防火机制和林业投融资体制,开展林政资源管理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环境,还权于民,让利于民,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促进了森林资源总量的壮大和质量的提高,增加了林业经营收入。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不断深化相关配套改革,是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