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总部经济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利用城市资源,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两城”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矿业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矿业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矿业总部企业是对其在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规模比较大、实力比较强的法人机构。矿业总部经济是矿业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专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加快矿业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也是推动我市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投资环境,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围绕全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引进矿业企业总部为核心,努力构建矿业投融资平台、矿业信息交流平台和矿业权交易平台,提升我市矿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话语权和整体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框架、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矿业总部经济集聚区,吸引矿业领域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竞争能力强的本土矿业企业总部,特别是鼓励依法设立资源勘探和资源加工一体化的矿业企业总部,实现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规模效应明显增强、财税贡献明显提高的目标,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矿业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矿业总部企业按照经营模式包含加工类矿业总部企业、贸易类矿业总部企业和服务类矿业总部企业。
(二)矿业总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中心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在市中心城区外的不少于2个),且在市中心城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年纳税额(市、区实得部分,下同)达到规定数额,其中:贸易类和服务类矿业总部企业在500万元以上,加工类矿业总部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
(三)矿业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中心城区矿业总部企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均为复印件);
4.《市中心城区矿业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四)在原市矿业领导小组下设市矿业总部经济发展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矿业总部经济发展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主要负责总部经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立项运作、认定条件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五)矿业总部企业申请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向市经信委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2.初步审核。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企业纳税核实意见;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纳税情况,提出是否给予财税支持的意见;市矿业总部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提出审查意见。
3.审定。由市矿业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通过的,由市经信委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公示。将审定通过的矿业总部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日报》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5.授牌。对审定企业发放矿业总部企业牌匾。
(六)矿业总部企业自领取牌匾之日起应承诺3年内不将其注册地址迁离市中心城区,不改变其在市中心城区的纳税义务。
(七)单独达到矿业总部企业标准且其上级企业注册地在市中心城区的企业,建议与上级企业一同申请。独立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市中心城区的上级企业。
(八)矿业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汇总后报市矿业总部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确认,公告并重新换发牌匾。
三、加大对矿业总部企业的扶持力度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发展矿业总部经济的优惠扶持政策。
(五)新设立的其他行业总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对矿业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暂定3年,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