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正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任务,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审核,确保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资格审核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购家庭户籍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企业或个体经营活动的申购家庭给予工商注册认定。市地税局负责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进行核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审核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对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市劳动局负责公布我市行业工资标准,制定全国各省会城市工资指导表。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购家庭的初审、核查、复核、评议、公示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证明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审核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四、前期工作
(一)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设立工作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单位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宣传发动。在报纸和各社区张贴公告,告知资格审核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申请条件,并利用墙报、横幅、流动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到社区居民家喻户晓。完成期限:12月6日前。
五、申请范围和对象
本市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开发区、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六、申请时间
12月7日-12月13日。
七、申请地点
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八、申请条件
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婚子女家庭作为独立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于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
2、房改房;
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九、申请所需资料
l、《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机构出具的c、d类危房鉴定证明,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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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违规取得申购资格的个人,市房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申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评议核实和证明,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