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办发〔〕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劳社发〔〕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促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场取向、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着眼于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做到公开透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坚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实行分级责任制,市政府负责市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

(三)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作用。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场不同情况,在改革方案制定、成本筹措、人员分流安置、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问题上,各地可实行一场一策。

三、工作目标

(一)剥离社会职能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所办的教育、卫生、计生、血防、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社会职能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3、各级政府应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纳入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范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按规定享受各种惠农补贴政策。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1、各地要根据劳社发〔〕60号文件和《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及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的农民和居民,要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分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范围

(三)落实职工政策

1、各地要严格按照办发〔〕27号和劳社发〔〕60号文件精神准确界定农工和非农工的身份,并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符合低保、救济、救灾、优抚政策的职工、农民和居民,统一纳入低保、救济、救灾、优抚范围

(四)理顺管理体制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转制,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原则上要整体转制为企业。不能转制为企业,但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按规定单独设立为乡镇或办事处;不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设立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2、转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整体转制为企业后,实行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因不够一个社区建制而设立的居民小组,纳入所在地社区统一管理,开展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原由国有农牧渔原种场采取“以场代村”形式管理的农村村组,要本着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纳入当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3、已经进行企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形式改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维持原有改革现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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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办落实。市综改办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在各个环节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关键环节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署。各县市区综改办也要组织专班定期对改革工作进行督办,确保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如期完成。

(四)保持稳定。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市直各良种场要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社会稳定。

(五)严肃纪律。对在核实职工身份和人员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在测算、收缴、发放保费过程中违反政策、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