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运行处)
第一篇: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运行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思考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释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批权)的精神源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行政许可权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审查权、决定权等各种权能。狭义的观点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广义的观点则认为还应包括《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不同形式上看,其目前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办理审批许可权场所的集中。1999年初,浙江金华市设立了市政府集中办事大厅,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各地陆续成立“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中心”、“政务超市”等名称类似的审批许可集中办理场所,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审核、办证、办照等事项,集中在一个场所完成,实现了行政审批“一站式”办公。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2900多个各类集中式综合政务服务场所。
第二阶段:部门内部审批许可权的集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审批许可方式不断创新,审批许可权“三集中三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切实做到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改革出现,这是各地在推进相对集中审批许可权改革中实施的最为广泛多的一种模式,为相对集中审批许可权不断推进打下了基础,提供了路径。
第三阶段。部门审批许可权职能的集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即将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在某一部门(机关),在实质上将审批许可权予以集中,也就是目前各地探索试行的成立行政审批局的模式。
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来看,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同的,其产生的效果和效力也是不同的。第一阶段只是行政审批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和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送达权的集中,政务服务中心仅是政府部门一种物理上的集合,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传达室”、“收发室”,无法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行政审批效率并未有效提高,实质性权力未改变;第二阶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权力、人员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在政务服务中心的“三集中”,是各地政府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
审批事项、人员、场所集中的优势,而全面推行的一种审批权创新改革,一段时间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但这种相对集中审批许可制度只是形式上审批许可权的集中,审批主体并未改变。第三阶段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的改革,也即成立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即改变了审批许可的运行方式,也改变了审批权力的法定主体或授权主体,原来的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不再拥有审批许可职能或职责,而是转移到特定的审批部门或机构,这是审批许可权最彻底的实体集中,改变了审批许可权以行业配置的职能切割和机构设置模式。本文主要以银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探索改革为例,对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第三个阶段进行粗略的思考和分析。
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基本做法
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国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开始探索在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层面进行改革,整合部门内部的审批职能,尝试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典型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权改革。2014年5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设置行政审批局,虽然其不是全国第一家,但由于它的行政层级较高、行政管辖权较大,改革创新的标志性意义重大。2014年12月22日,全国第一个地市级行政审批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成立运行,成为全国第一家地市级首府城市正式成立审批局的城市。2015年3月,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广东、贵州、江苏等8个省(市)被列入改革试点省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做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改革举措,在国家层面开始推行试点。
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是审批部门的核心职权,审批职能的转移的实体集中制度方式,是大胆的改革,须具备改革创新魄力才能下决心实施。从各地的实践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几个核心的要素缺一不可。行政审批权的划转,承接主体合法是前提,必须使其具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资格,因此一般行政审批局应列为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化网络系统是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后,体制优势得以有效体现的技术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涉及面广而复杂,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组织的强力推进和一支综合素质高、熟悉审批业务、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队伍是开展改革的基础。
从目前各地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情况看,基本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审批职权的清理,摸清部门实施审批事项的职权底数,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提出改革方案,经国家或省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将决定进行相对集中审批职权改革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职权,统一划转到成立的行政审批局,进行规范、高效、廉洁、透明地运行。在审批模式上,推进“一窗受理、综合咨询、合并审查、集约审批、一站办结”;在运行机制上,市场主体准入设立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银川市在实践中还探索实施了市场主体准入审批“同城通办”模式;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实行关联职能整合、关联部门协同的“并联审批”,重大项目审批“容缺预审、企业承诺、限时补报”制度,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上实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在服务制度上,建立完善首问负责、ab岗、限时办结、预约代理、帮办协办等特色服务等。机制上的求变、求新、求突破,发挥了资源集聚优势,审批人员减少,审
批效率提高,“一局一章管审批”成为可能。
三、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成效
从已实施相对行政审批许可权,成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地方来看,行政审批权的科学配置带来积极的变化,促进了政府职能有效转变。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将原有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重新进行界定,强化了政府宏观战略研究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使部门从原来的重审批、轻监管向重监管、抓服务转变,改变了过去“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了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提高了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主体投资便利化。实施相对行政审批权集中改革,申报材料齐全,市场主体准入设立环节间大幅减少,市场的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成本和企业支出大大降低,促进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有利于打造开放便捷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投资兴业。促进了社会资源的节约。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由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承担,减少了公众对部门的接触点。一局一章管审批,大大减少了财政刚性支出。新的行政审批机制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集中受理、集中审批、集中服务模式的实施,不仅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社会资源得到高效利用,而且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人性化的服务。促进了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相对行政审批权集中改革以后,打破“审管合一”的格局,实现“审管分离”,“以审代管”的弊病得以有效改观,“运动员、裁判员”身份明晰,形成了决策、执
行、监督适度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提升了公众满意度。
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成立行政审批局,是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效果明显,但实际运行中面临问题也不可忽略。行政“信息孤岛”亟待无法避免。以银川市行政审批局为例,除自行研发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外,还同时使用涉及国家部委、省、市部门的不同“审管一体”的信息系统。“多套系统、多个流程、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突出,“信息孤岛”严重阻碍了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用现有资源和信息化技术,开放端口,彻底破除行业信息壁垒,实现各自信息系统间的资源共享势在必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后,行政审批局必然要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审批。在改革的初期,一个部门承担种类不同、专业技术要求不同的审批,必然存在一定的压力。简政放权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事权下放不但要将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也应在政策把握、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技术力量等方面予以支持。经济体制转型期制定的各类涉及审批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重审批、轻监管”的痕迹较重,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中优化流程的政策障碍不可避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颠覆了传统、既定模式下的管理思维,“动了别人的奶酪”,既有思想观念束缚之阻,亦有利益固化藩篱之绊,阻碍改革的一些“小动作”也是改革中会面临的一个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符合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增
强发展活力、提升政府法治与服务能力的必然举措。“思之深,则行之远”,改革存在一些问题,但应以“一切为了群众的利益”为目标,立足创新,先易后难,突破一切艰难险阻、敢于冲破一切束缚禁锢,抓准主要矛盾,出硬招实招,突破“中梗阻”,不断把改革推向前,争取改革的最大红利,“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前行之路虽不是坦途,但改革的曙光照亮前程。我们坚信,改革的成果将更多的惠及百姓,人民群众也将有更多的获得感。
[参考文献]
[1]艾琳王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人民出版社2015年5月
[2]黄小勇闫晶张爱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
(运行监管处马斌)7
第二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可行性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样,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解决多头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但从我市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来看,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条件尚不成熟。松北是新设立的行政区,创新管理方式,尝试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正与松北区探索建立政区型开发区的定位不谋而合,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工作程序。《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提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提出“抓紧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对于需要在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逐级申报,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决定实施。”
二、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将相关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权,集中由一个部门行使的方式,来调整行政许可主体,重新配置行政许可权限,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松北区是刚刚设立的新城区,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探索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市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促进行政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归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而且将在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逐步消除依法行政的体制性障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务院《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列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杜宇新书记在市委第十一届三次全委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处罚权、审批权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重点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要求。石忠信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程序”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纲要》的意见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三年计划(2005-2007)中均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途径和方式。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松北区建立新型行政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政区型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途径。松北区作为我省唯一的政区型开发区,是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区。杜宇新书记在松北调研时提出了“松北作为一个新区,一定要走一条新路”,要求松北利用新区、新人的有利条件作出新体制、新机制的新文章,“塑造一个精干、统
一、效能的管理体制”。王颖副书记提出松北区要“建立和完善事权集中、管理统一的领导机制,机构精干、办事高效的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受旧体制反向辐射、体制复归和建设模式的复制”,并对松北区领导班子提出了“进一步增强体制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体制创新的推进力度,特别是要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积极尝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可以将原来由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由一个部门实施,建立一种全新的管理体制,是松北区“塑造一个精干、统
一、效能的管理体制”,实现小政府、大社会、低成本、高效率目标的主要途径。
三是规范执法,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有益尝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尤其是将所有区级行政部门行使
的行政许可权集中由一个部门行使,有利于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促进经济发展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四是市级机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良好基础。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比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更加巨大,工作也更加复杂,操作起来困难
也会更多。目前,受许可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市级机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条件尚不成熟。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为我市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三、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可行性
经初步调查,除市直部门在松北区设立的分局外,松北区属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共有12个(包括1个实施非许可审批事项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39人。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事项57项,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其他事项16项,但由于受市、区管理权限划分以及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目前松北区实际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其他事项5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共计20项。2005年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1034件,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5260件(详见《松北区行政许可机构和有关事项表》)。从调研情况来看,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第一,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对松北区构建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的高度关注和支持,是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的有力保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对行政管理权限的重新配置,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必然涉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利益,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是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根本保障。
第二,松北区目前机构设置状况,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相对集中许可权最大的障碍就是原有管理体制下部门林立、人员众多,部门利益严重,难以协调。而松北区由于是新设立的行政区,没有与市级机构对口设置行政机构,目前除市级部门在松北区设立的分局外,松北区属具备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包括实施非许可审批部门)仅有12个,而且管理权已经相对集中。如松北区社会事业局集中行使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管理职能,在其他地区由
4、5个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限,松北区已经由一个部门实施,这就为进一步集中行政许可权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可以说,现在是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探索行政管理新体制的绝好时机,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松北区都具备独一无二的良好条件。
第三,松北区行政处罚权的高度集中,也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了有利条件。经市政府批准,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已经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市规划、房产、水务、文化市场、人防、畜牧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建筑市场、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高度集中,不但有利于实施许可部门与实施处罚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而且将使松北区行政管理体制在整体上呈现和谐状态。
第四,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转为开展试点工作增强了可操作性。目前,松北区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基本上都在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办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这将为试点工作在具体操作上提供便利条件,增强可操作性。
四、开展工作的初步设想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松北区具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利条件,可以考虑设立松北区行政许可局,其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围有三种设想:
一是与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相对应,集中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规划、水务、房产、人防、文化市场、建筑市场、环保、畜牧等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这种方式可以使松北区审批与监管环节相适应,利于沟通管理,但从推进松北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集中的范围较窄,而且规划、水务、房产、人防、环保、建筑市场等还涉及市、区管理权限及技术、安全等问题,操作起来困难较大。
二是将区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全部集中起来。具体包括市容、市政、绿化、文化、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旅游、统计、卫生、计划生育、建设工程、民政、劳动、财政、经济、发改、人事、安全、农业、农机、畜牧、林业、粮食、人防、商务等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具体事项见《松北区行政许可机构和有关事项表》)。这种方式集中了松北区区级部门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目前已经实际实施和未实际实施的事项,范围广、事项多,内容复杂,操作起来难度同样很大。
三是针对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试点工作的特点,先将松北区目前已经组织实施或虽未实际实施但比较适宜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和备案登记等事项纳入集中范围,具体包括统计(2项)、文化(6项)、教育(1项)、体育(2项)、建设工程(1项)、市政(6项)、民政(2项)、劳动(2项)、盐业(1项)、水产养殖(1项)、卫生(5项)、财政(1项)、人事(2项)、安全(4项)等36项行政许可权限;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备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伤认定、工资总额使用、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外资企业入区、合资、合作企业审批、初级职称评审、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初审等12项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事项。(详见《拟集中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表》)。这种方式虽然看起来集中范围也比较大,但从2005年松北区具体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来看,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户外宣示物许可、卫生许可和建设项目立项、最低生活保障、婚姻登记、外资企业入区等等事项外,其他事项实际办理数量很少。集中范围比较符合松北区的实际情况,相对来说,也易于操作。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全国范围内,也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没有成型经验可供学习借鉴。本文仅对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利条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围和方式作了一些设想,许多不确定之处尚需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实践检验。
附:
1、《松北区行政许可机构和有关事项表》
2、《拟集中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表》。
第三篇: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问题的研究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问题的研究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0-06-2815:00阅读次数: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宫学成)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升行政效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创建优良法制环境,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这一课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分类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上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各种职权。
(二)广义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不仅包括《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还包括《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内部的集中、行政机关之间的集中。行政机关之间的集中又可以分为地点上的集中和业务上的集中两个方面。
二、行政许可办理方式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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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改革,必须坚持“花钱买机制”的原则,通过弥补有关的资金缺口,建立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新体制或机制。在机制上形成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做到三个保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执法保障,建立四个机制:巡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管理执法互动机制,这是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前提。另外也应该将其与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人与城市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疏堵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为教育而惩戒,寓教育于惩戒;在坚决刹住一些违章现象的同时,引导违章户、违法者依法经营、规范作业;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把执法过程作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关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人人服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良好风尚。
(四)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广泛性、琐碎性、复杂性、持久性。因其广泛,丝毫不可松懈,必须统筹考虑;因其琐碎,不能高谈阔论,必须足踏实地;因其复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因其持久,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当前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地正在探索之中,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统一的做法,作为县级城市,更应该积极吸取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好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做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以此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