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政策改革完善的思考
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等单个税种中,难以形成合力。为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要完善税制。
将一些重要的土地、森林、草场、湿地、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并改进计税方法。以企业生产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从价计征。对不可再生、稀缺性强、再培育成本高的资源,实行大大高于可再生、稀缺性弱、再培育成本低的资源的税率。通过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运用差别税率的方式,促使企业以销定产,防止企业追逐暴利,对资源乱采滥用。
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等。对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提高研发技术费用的列支比例。允许节能减排企业据实扣除工资费用或者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并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有关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技术创新准备金等。去年国家环保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为了配合这一《意见》的实施,可考虑将环境责任保险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第二,开征环保税。
开征环保税是国际上保护环境的通行做法,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征税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可以考虑将现行排污费收费项目如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等转为征税对象。在计税依据方面,可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作为税基,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推算其排污量并以此计税。在税率方面,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规定固定的税额。
第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节能减排科研成果转让,对转让节能减排科研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建立高效的税收优惠机制。侧重采取投资抵免、延长亏损弥补年限、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间接优惠措施。同时实行项目优惠,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采用率的项目。
第四,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尽快出台《循环经济法》,修订《节约能源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减排产品政府采购范围,通过政府直接购买的方式,引导和示范节能减排产品的使用,为节能减排产品提供一定的市场。
第二篇: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和管理的思考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和管理的思考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一直是税务部门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审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点。本文从调研角度出发,通过对调研案例中发现的政策及实际管理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揭示出问题发生的成因并提出完善政策及管理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管理reflectionstoperfectnewandhi-techenterprisestaxpoliciesandadministrationabstract:thetaxadministrationofnewandhi-techenterpriseshasbeentothefocusofattentionoftaxauthorities,thelawenforcementemphasesofnationalauditofficesaswell.studyingandanalyzingtheexistingproblemsonnewandhi-techenterprisestaxadministration,thispaperrevealsthecauseandintroducessomereflectionsandsuggestionstoperfectthetaxpoliciesandadministrationsonnewandhi-techenterprises.keywords:newandhi-techenterprises,researchanddevelopmentexpense,taxadministration1作为国家鼓励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各类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此条规定将原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新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也由原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了产业优惠政策。2008年4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些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造成税务机关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面处于被动局面,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滥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和宏观经济的扭曲。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
2题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15%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力度不足。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经营获得税收利润后的支持,对于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技术研发投入失败等风险,现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较弱,这样使得企业在研发创新的过程当中得不到风险补偿,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难以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差距大,增加了企业负担。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智力、高风险、高竞争的特点,其研发能否成功不确定性很大,即使形成技术后获利能力也未可知。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规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缩短设备折旧年限)外,对工资列支、无形资产摊销等实行统一的列支标准,
3较难激发企业的研发创新的热情。高新技术企业给与核心员工高薪外,还需提供较高的福利待遇。由于福利费的扣除规定,虚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企业的实际利润。
3、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作为促进国家产业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其系统性,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发布。不同行业领域、企业规模的适用政策没有区别;缺乏基础科学研究、传统制造技术等方面优惠政策;如何鼓励企业积极革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缺乏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联合机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般先按属地原则交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商同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审阶段的具体工作中如何形成合力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项目申报、税收、财务研发评价上缺乏一个清晰的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共
4识与合力之间的盲点与困惑,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
2、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性指标不足,导致研发费用等归集核算不规范。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科技人员比例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是研发费用核算指标不足。例如某企业申报了三个项目,经费预算各为150万元,事实上三个项目的科技含量是有明显差别的,而该企业在核算研发费时一律采取先归集再除以三,而且该企业的研发人员的工薪所得为人均1500元,如此不符合常规的做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头衔明显不相称;二是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比例不足。例如:有的企业将没有文凭人员全部转为劳务公司人员,派部分人员火速函授拿文凭,再到外面聘请部分人员,有的企业干脆重金买文凭。
3、外购专利装门面,束之高阁获优惠。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有的企业所购买的专利与企业产品或技术毫无关联,有的企业准备每年外购一些专利来撑住高新技术企业的门面。例如:某企业2009年一共有十个专利,而其中只有三个专利是可用于自己的产品。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关联企业利用技术研发费避税的问题。调研中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研发费避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开发或直接购进技术。按照税收政策,
5对委托方和购买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和卖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经科技部门认定后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技术的差异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对转让定价提出质疑,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二是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就一项技术联合开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成果的收益,达到收入和利润转移的避税目的。
5、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参与高新技术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整理资料、统计数据时,未按照《工作指引》和《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鉴定报告存在虚假成分。有的企业申报材料中所附大专文凭人员是指公司所有具有大专文凭职工,并没有限定于科技人员范围内;有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单
一、额度小,特别是土地租赁费,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数据均为中介机构一手操作。中介机构的“没条件创造条件”做法造就了一些“伪高新技术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调查核实不及时,政策把关不严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账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鉴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
30号)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核定
6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当地税务部门却未予制止。
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思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完善涉及面很广,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税收间接优惠力度
加大税前优惠的减免力度,侧重于对企业税基的减免。这样可以充分提高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国家支持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目的。
2、恢复对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规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比照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规定,凡直接用于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一定金额以下的,可一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较高的,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但不能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
具体可以作如下规定:在申报高新企业之前的一年就允
7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所确认的收入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计提当年允许税前列支。但如果申报不成功,允许连续保留二年,第三年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申报成功,则必须每年按照一定的增幅加大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
4、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再投资抵免
凡通过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境内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再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提条件是必须货币投资或增资,而且必须要确保三年内不得减资,否则又会出现假增资实骗税的结局。
5、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由重大交易如对外投资或资本运作中产生大额税款的可以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还可以规定每年新增研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研发费)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税收抵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建议
1、明确要求,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一些指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使得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在认识上不产生歧义,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的运行。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使企业全面了解《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三是开展培
8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举办由科技、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业务政策及操作实务培训班,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管理重点和操作实务,以便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2、制定方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科技、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核机制,把好入口关,制定详细的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认定审核方案,各个部门责任明确,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终审时对疑点企业及时开展实地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源头上及时遏制。对在复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自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开始追缴税款,上级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此方面的操作办法。
3、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研发项目制度化建设
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后,如果科技、税务、财政等管理机构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有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定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取得高新资格后,仍应继续保持企业认定高新的各项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复审时,仍需要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及早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等予以制度化,使得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能
9够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得以体现。
4、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后续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台账,主管机关应不定时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人员变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二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关联企业及关联业务往来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时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未达到高新技术标准,而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查实后,逐级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建议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6、规范执法操作,创建公平纳税环境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应从源头堵住漏征漏管的漏洞,从企业的资格备案到经营轨迹的全程跟踪到最后的年度审核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创建了公平纳税秩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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