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协作区第十四次市长联席会议发言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
2011年1月21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市人民检察院余啸波副检察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建国副院长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侦监处、监所检察处、未检处、研究室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审监庭、研究室、少年法庭指导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就本市检、法两家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若干实体、程序问题和刑罚执行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协调解决,避免机械执法。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兼顾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避免程序繁琐。
2.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对量刑证据的审查和量刑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量刑方法和具体量刑标准,不宜在法庭量刑辩论中直接引用。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应客观、全面。对量刑证据,既要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既要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比如犯罪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被告人一贯表现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确保量刑事实清楚。
4.按照“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今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一并提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起诉书中应当认定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认定。
5.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予以确定。建议适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应有一定幅度,具体幅度遵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建议适用附加刑的,只建议刑种种类;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稳定的案件,可以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6.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于定罪中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将争议问题与量刑问题分开审理。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庭审方式。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法庭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于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量刑情节,在庭审中一般应与犯罪事实一并查明,以保证庭审的连贯性、完整性。
对于采用何种庭审方式,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与控辩双方进行沟通。
7.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对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的刑种和执行方式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市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市200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市管辖意见》)适时共同研究修改。在修改以前,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且犯罪情节一般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属于《本市管辖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有重大争议的新类型犯罪”情形且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对被害人及时送达文书和通知开庭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对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随案移送被害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判决书,并通知开庭时
间、地点等。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送达文书、通知开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监督。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对一人公司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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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