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座谈会上的发言

如果把司法责任制比喻成为一颗种子的话,那么这颗种子要生根、发芽、成长最终结成公正的果实,除了种子本身的高质量外,还有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那么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功和成效的外部环境有哪些呢。个人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虽然近两年来地方党委对于插手个案处理的现象基本消除,但对类案的干预或对司法权运行的干预并没有任何消退的迹象。当前地方党委政府仍是微观经济的直接参与者,有着追逐经济利益的原始冲动,而司法机关所追求的却是公平正义。如果地方主要领导缺乏法治思维,那么两者在某个层面将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当前检察机关尚不能完全排除地方行政强权影响的情况下,将来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如何以一己之力面对地方的行政强权。这是值得担忧和思考的。

二、社会舆论。现在我们对于“稳定”、民调、执法形象非常关注,有时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缺乏足够的自信和定力。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基层反映目前很难执行到位,一些明显可以不批捕的案件,迫于压力也只好批准逮捕。因为你不批捕,被害人就会上访闹事,就会影响“稳定”;舆论会认为你是放纵犯罪,就会影响民调。如果“稳定压倒一切”的信访制度不改革,民调对检察机关一叶障目式的评价机制不改进,那么将来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如何面对舆论和领导的双重压力。这是值得担忧和思考的。

三、问责程序。今年上半年有这样一条新闻。“投降式执法”,讲的是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遭遇群众抱大腿时,该民警不是制止,而是将双手举起来,引发围观群众的大笑。如果司法问责启动如此非理性、行政化,实现有错推定、有错推定的话,那么将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产生致命的打击。它将使执法人员缺乏足够的职业安全感,在执法过程中将更加拘谨,更容易从保护自己的角度而不是保护公共利益或实现执法目的的角度来执法了,最终导致放纵犯罪、降低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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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司法机关的法治化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应该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如何支持。有什么措施。用什么方式。要逐一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对司法机关思想政治、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的领导,以及对司法工作方向和重点的指导,应当避免对检察执法办案的领导或指导,也不仅仅止步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

二、规范司法裁决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就这个关系西方有两句:“法官是不读报的”,“裁决之外,法官无语。”即在司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都不会受到舆论的丝毫影响。当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当前的中国还很难做到,但是我们仍然必须逐步找回司法权在舆论面对的自信与定力,既要理解听取和吸收舆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更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用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决来回应舆论的质疑和批评。同时要加快信访制度改革,避免简单粗暴的维稳方式;提高利用法治方式解决缠访闹访的能力,逐步提高民众的污法制意识和法律信仰。要改变民调机制,防止对司法机关评价的简单化。

三、建立健全规范严密问责程序一是坚持无错、无罪推定,公正客观调查被问责人员有关情况。避免行政化的问责,避免将司法责任追究作为封堵舆论悠悠之口的应急措施,让司法人员成为舆论战的牺牲品;二是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用听证的形式处理问责案件,由调查组说明调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据,接受被问责人员质证,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辩解,最终由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建立刑事责任追究的前臵程序。即追究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之前,应当先由惩戒委员会对问责事项进行审议,认为已经涉嫌犯罪且不存在职务豁免的情形,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