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1月21日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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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如“东北彩王”马洪平以金卡丢失、承包松花江排污工程、亲属生病为由,诈骗朋友、邻居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诈骗所得大部分被用于购买彩票即是如此。
(五)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