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刚同志在全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会上的讲话
尕孜库勒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措施
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是新时期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基本途径,是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物质保障。为加快我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把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的中心任务,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一轮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加快发展与依法保护并重,稳步开源与有效节流并行,积极增效与深入挖潜并举”的思路,加大政策扶持和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开发农牧区优势资源,不断扩大集体资产总量和再生产规模,努力提高发展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实现乡村集体经济的滚动式、跳跃式发展,加快农牧业现代化步伐,带动农牧民增收,实现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加快发展与依法保护并重。坚持“管理出效益”的发展理念,在加快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步伐的同时,配套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集体资产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堵塞流失、贬值、损耗漏洞,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滚动发展。
(二)立足实际,因乡因村施策。坚持“一乡一品,一村一策”的发展要求,根据制约因素、地域特点和发展优势,将各乡村分类排队,区分不同的发展层次,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依托农牧区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引导、扶持、督促乡村发展集体经济。
(三)坚持高效率运作,低风险运行。要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和“时不我待”的抢抓机遇意识,地县乡村四级联动、齐抓共管,全力抓好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工作。同时,要立足地区乡村集体经济底子薄、基础条件差的实际,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些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项目上,不能搞短期行为和形式主义。
(四)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要克服富民与富集体相互偏离的倾向,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既要反对靠侵犯群众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的与民争利行为,更要严禁私分集体地、侵占集体畜、挪用集体发展资金等损害集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目标任务
将5年规划期划分成两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2004年至2006年,按照“抓后进、促先进、带中间”的要求,重点抓好后进乡村和中等村转化提高工作,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消灭310个无收入空壳村和收入1万元以下的隐性空壳村、14个无收入空壳乡和收入10万元以下的隐性空壳乡;促使207个集体收入1至5万元的中等村、25个集体收入10至20万元的中等乡(镇),收入分别达到5万元、20万元以上,进入先进行列;推动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25个村、20万元以上的15个乡(镇)收入分别达到10万元、30万元以上,实现升级发展;建立起配套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2007年至2008年,按照“整体推进,升级发展”的要求,重点抓好巩固提高工作,使绝大多数的村集体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半数以上的村集体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大部分乡(镇)年集体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半数以上的乡(镇)年集体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每个县力争培育出1个年集体收入上百万元的示范乡。
四、实现途径
(一)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夯实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要依托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加快耕地、草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不断增加集体可支配资源。在5年规划期内,乡村集体收入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对依靠国家投入新开发的耕地和购买的牲畜,要优先用于发展乡村集体经济。限期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偿占用或利用职权低价承包的农村耕地、草场,并一律无偿退还给乡村集体,由乡(镇)党委、政府调配,统一用于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加大对集体地的投入和改造力度,积极兴建集体温室蔬菜大棚、果园、特色养殖小区,提高集体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坚持“提质与增量并重”的原则,大力发展集体养殖业。采取“筹措资金买一批、依托项目增一批、加强存栏滚一批、发动党员借一批”等多种办法,扩大集体牲畜养殖规模。在5年规划期内,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牲畜出栏的管制,除淘汰老、弱、病畜外,实行母畜出栏“零控制”。集体实力较强的乡村要把发展重点向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和特色养殖业转移,养殖重点向良种畜、大畜转移。针对集体畜易损耗的特点,要统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有赔偿、经营能力的农牧户经营。
(三)交通便利、具有区位优势的乡村,要依托
二、三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运销、劳务输出、建材建筑业,积极建立活畜交易等农贸市场和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扶持乡村集体开发“农家乐”等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发展农村旅游业。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规范和完善非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支持乡村集体通过参股经营、有偿转让、公开招标、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建设与开发,兴办一批集体
二、三产业项目,实现非农用地的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增加乡村集体收入。
(四)鼓励、支持集体经济和资源优势明显的乡村加快发展混合型经济。依托集体资产存量,吸收社会资本,采取以地、林、畜实物入股和投资入股的方式,与农牧民和区内外客商联合兴办农牧场、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不提倡乡村集体独资新建企业。对现有的集体企业,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采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改制,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
(五)引导基层组织增强市场经济观念。根据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生产的需要,创新涉农服务机制,积极组建支农、便农、利农的中介有偿服务组织,成立各类农村行业协会,为农牧民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信息、销售等方面的服务,扶持农牧民进行合作化生产、组织化销售,在服务农业中增加集体收入。
(六)积极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大力发展集体林草业。林业、国土资源、草原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乡村集体开发、改造退化集体草场、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夹荒地和弃耕地,大力植树种草,恢复生态环境,改善生产条件。形成的耕地、草场、林地、果园等资产,要用于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由乡村集体公开招标发包,增加集体和农牧民收入。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组织、发展计划、扶贫、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部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各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实行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年终,由组织部门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对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将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的目标任务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年初地区与各县(市)签定的《经济目标责任书》,纳入经济工作考核范围。
(二)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上下联动。在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方面,县(市)委书记作为县级第一责任人,承担全县(市)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责任,主要职责是:高度重视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全县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思路,与其它各项经济工作一并安排、同步落实;关心、关注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进度,亲自过问和解决集体经济薄弱乡村缺乏启动资金等问题;督促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加快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步伐;主持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乡(镇)党委书记作为乡级第一责任人,承担全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责任和集体资产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主管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工作,在理清乡本级发展思路的同时,根据各村的不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发展措施,逐村落实地区、县(市)提出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立足本乡实际,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损耗和贬值。
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村级直接责任人,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责任和集体资产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因地制宜,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加集体收入;认真落实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节约集体收入开支,不断扩大集体再生产规模,实现滚动发展;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科学经营水平,全面推行公开竞标承包经营办法;定期公开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收入使用情况。
乡(镇)包村干部承担所包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管理的连带责任,主要职责是:加强与村“两委”班子的联系和配合,增强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帮助他们理清思路;与村干部共同解决发展乡村集体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如期完成地县乡下达的任务;监督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和集体收入的使用,协助村“两委”班子经营管理村集体资产。
(三)建立健全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帮扶工作责任制。各县(市)要根据乡村的发展基础和优势,选派县直及驻县单位扶持村级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县(市)委、政府领导联系乡(镇)工作制度,赋予他们扶持乡(镇)发展集体经济的职责。要实行帮扶工作半年通报制度、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和阶段考核验收制度,保障各项帮扶措施落到实处。每年各县(市)要向地委书面汇报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工作情况。
(四)全面推行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集体经济工作不重视,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完不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因工作失职、失察、失误,导致乡村集体经济明显滑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利用职务之便,以集体资产为个人谋利益的;擅自改变集体资产产权和使用权性质的;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把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首要工作来抓。没有消灭无收入“空壳”村和年收入1万元以下隐性“空壳”村,乡级集体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乡(镇)所占比例不到80%的,不能申报“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乡级集体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年集体收入达3万元以上的村所占比例不到80%的,不能评为“五个好”乡(镇)党委;村集体年收入达不到5万元的,不能评为“五个好”村党组织。在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方面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三年的申报资格。命名后,乡村集体经济出现滑坡和集体资产发生严重流失现象的县、乡、村,要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六)建立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激励机制。在不侵占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除提倡无偿投入扶持乡村发展集体经济以外,允许单位在帮扶过程中搞有偿投入。乡(镇)本级集体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要设立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奖励基金,按比例奖励给所包村超额完成地、县(市)下达任务的乡(镇)包村干部。在5年规划期内,要把乡(镇)包村干部的工资待遇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挂起钩来,为其核定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工资。要全面落实地区《村级干部结构工资制度》(阿地党组通字[2003]25号),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给村干部核定、提成发展集体经济效益工资。
(七)加强对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的项目资金扶持。在农村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每年挤出一部分资金扶持乡村发展集体经济。要引导、扶持乡村参与管理、参股经营有收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一些基础设施项目交给乡村集体经营管理。要把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与国家新一轮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扶贫方式,积极探索兼顾集体增收和贫困户脱贫的有效途径,提高扶贫开发的质量和效益。从2004年起,各县(市)、有关单位必须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并把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纳入财政预算,为集体经济薄弱乡村解决部分启动资金。
要抓住自治区允许乡村独立申报项目的机遇,建立健全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发展计划、扶贫、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涉农部门,每年要制定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项目工作计划,允许乡村独立申报项目,指导乡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基层组织争取项目立项,落实项目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领导,可以根据其所争取项目资金的额度大小,按比例给予物质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乡(镇)、村独力争取的项目资金和地区统一调配的发展乡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否则按违纪处理。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扶持,加快信用村建设步伐,对信用村发展集体经济优先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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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科。
(三)检查指导。县农发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实施集体经济发展计划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检查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年底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