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湖北省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房改办[2009]13号

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房改直管高校(以下简称单位)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房改资金安全,方便职工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发[1994]43号和鄂政发[1996]43号文件精神,房改资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第三条本办法的房改资金是指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住房维修基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第二章售房款

第四条按照国办发[1996]34号文件精神,售房款要按照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全额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

第五条售房款除留足住房维修基金后,余额可用于发放住房货

币化补贴。

第六条售房款可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经批准,售房款可在其他住房方面使用。

第三章住房维修基金

第八条单位的住房维修基金是从售房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购房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资金。

第九条房屋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房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垃圾道、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上下水主管道、水箱、落水管、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住房维修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缴存:

(一)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20%用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高层建筑应从售房款中提取30%作为维修基金

(二)职工按照实交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房维修基金:

(一)个人缴存的维修基金结余部分返还业主;

(二)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使用余额返还售房款专户中滚存使

用。

第十二条单位在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前,应将具体维修项目和维修预算等事项向涉及的全体业主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二)维修房屋的工程预(决)算书;

(三)维修该栋房屋的业主签名表(需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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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