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意见,积极推进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制定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责任单位:政府办)。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决策程序制度,尽快出台《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政府办)。

3、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客观评估,根据反馈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凡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或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局)。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4、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登记、备案等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办)。

5、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件以及有关要求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责任单位:法制办)。

6、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责任单位:法制办)。

7、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废止或重新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责任单位:法制办)。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8、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积极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全面落实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互通与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责任单位:政府办)。

10、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1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之间搞好工作衔接,合理下移执法重心,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在审核、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单位执法现象(责任单位: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对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执法过程中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责任单位: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14、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依法对行政处罚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细化量化标准以区政府名义公布施行(责任单位: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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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29、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要把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预算与所承担的任务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努力更新知识,钻研业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年举办2—3期法制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制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责任单位:法制办)。

30、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区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并处理有关涉法案件时,应有本级法制机构参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