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流失的原因考量及职业保障体系的完善

对一国司法制度的评价,主要是对该国法院法官制度的评估。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在我国约占全部法官队伍的70%的基层法官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更具突出的代表性。而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断层较其他各级法院尤为突出。高素质人才不愿进,优秀法官不断流失,已成为基层法院整合法官队伍,提高审判质量的瓶颈。笔者所在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也同样面临这一尴尬局面。对此,笔者针对我院法官队伍流失现象,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官制度及国外基层法官的状况,对我国基层法官的制度趋势,提出浅显建议,以供大家商榷或参考。

一、我院法官流失走向和趋势

(一)法官流失的状况。通过对近十年来我院法官(不含其他干警)的流失进行了统计,其主要包括五种情况:

其一,调出。共十一人调至其他国家机关,其中二人到党委部门,二人到人大,七人到政府部门。该十一人均系我院的审判骨干,其中七人为我院审判员调出,副院长一名,庭长(含副庭长)六名,在我院工作大都超过十年以上。现已调出的十一人中,回调我院的一人(为照顾未成年子女),在相关部门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七人,已担任主要领导的三人。

其二,提前退休。根据省市等部门的组织文件规定,我院近十年来先后有约十余名55岁以上未达退休年龄的资深法官提前退休。

其三,辞职。一名法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其月收入约为现在职同龄法官的二十倍。

其四,清调或清退。因违纪行为清调二人(一名庭长和一名法官),因触犯刑律清退二人(均为中层领导)。

其五,病故。因病去世一人,系中层领导。

另外,还对在职法官进行了初步了解,特别是四十岁左右的法官中,存在多种流失趋势。主要包括:

1、请辞。因已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拟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约三人。

2、外考。拟通过上级政法机关统一招录调出本院的二人。

3、提前退休。因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拟提前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一人。上述六名法官,均为我院多年培养的审判骨干,其中中层领导一人。

(二)我院现有法官状况。现共有在编人员一百余人,在职法官七十二人。其中院领导六人(含挂职一人),从事其他后勤人员十一人,执行、立案庭十三人,其他从事一线审判三十六人(含三人外出从事其他职业和一人被抽出长期参加中心工作),下派到村担任挂职书记三人,其他情况三人。本院六十九名法官中,审判员五十人,其中从事一线审判的二十四人,其他(含院领导、后勤、执行、立案庭等)二十六人。

(三)法官调入情况。近十年来调入法官四人,其中上级法院来院任院长一人,来院任挂职副院长一人,邻县法院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一人,正常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录入后提为法官的仅一人。第二篇: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社会各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实践中,法官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司法权社会化的障碍

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实在是令人担忧。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没有实际上的用人选择权。

(二)司法权行政化的障碍

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司法权在法院内部也被行政化。从法官职业保障的角度分析,司法权行政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研究:一是对法官人事的行政化管理。法官是一种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职业,是司法权的法定载体,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对法官的人事管理必须不同于对行政人员的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移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体制并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二是对法官职权的行政化运作。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一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限制,裁判文书的自下而上签发即是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行政化剥夺,也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

《法官法》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

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法官法》第34条至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途径

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因果。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能否真正确立独立审判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就成为其一个重要方面。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二)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

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判断,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法官法》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三)给法官以身份保障

法官职业保障的中心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实践中,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要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在其主持独任庭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或者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能。因此,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义无反顾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只有保障了职业权力,才能更好的树立和提升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地位具有的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紧密相联、互为依存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其职业地位与职业权力代表的都是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尊荣,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应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要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四)给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

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恐怕要涉及到精简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待遇等诸多问题。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当与其职业地位和特征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官待遇相当优厚,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人人向往的目标,自然也带动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体标准不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待遇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从全国的法官整体看,法官职业收入尚未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

(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报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六)大力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在我省,各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必须经湖南高院审批并且培

训,有力地保障了法官上任后对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二是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文章和法律文书等,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应成为法官继续培训的主要方法。同时应以法官形成和发表的调研成果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在教育培训的目标上,应当培养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篇: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及对策一、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

人才流失,总体来说存在于以下四方面因素:

其一,薪酬体系因素;其二,激励体系因素;其三,企业文化因素;其四,执行模式因素

1、关键因素,即企业本身与员工个人期望的差异性

1)薪酬。表现为薪酬比同行业低;收入与绩效不挂钩;收入分配不公平。

2)晋升:晋升机会太少,没有发展的空间;企业的职位有限,没有晋升余地;

3)福利:没有剩余的资金提供员工再教育、再培训以及发展的机会;

4)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松散,没有工作激情;管理结构不稳定,工作任务混乱;企业内部缺乏沟通,员工没有归属感;

5)成就感。员工在组织中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信任和认可;不能充分发挥个人力量;工作过于枯燥,没有成就感;技术没长进,原地踏步。

6)中小企业尽管员工数量少,但缺乏规章制度的协调与限制,容易形成小团体,新进个体在企业中无法及早适应。

2、外因,即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员工的影响

1)台州市的中小企业因缺乏自主开发能力,绝大多数企业挤在传统的、技术含量不高的中低端层面,一种产品,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同时生产的比比皆是。由于产品雷同,互挖人才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同时,也增加了员工的自主选择企业的概率。

2)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由于没有违约金的约束,劳动者在个人需求得不到满足时,离职成为最佳选择。

二、中小企业员工流失的严重影响

1、导致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流失

如果中小企业管理人才流失严重,那将会危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当他跳槽到其他企业,特别是竞争对手的企业时,企业的重要信息和高新技术将有外泄的危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影响企业的工作效率

特别是基层管理干部的离职可能导致企业关键岗位的空缺,而此关键岗位又无法在较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之人,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整体运作。

3、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根据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的研究显示,选人错误(换人)的代价为:实际产生的总费用相对于一个不需调动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的1.58倍。这些费用包括因新员工不足而导致的费用,同事帮助新员工的费用,职位空缺或找人临时替补的费用等等。

三、中小企业防止人才外流的策略分析

1、开展合理有效招聘,实现所招人员与待聘岗位的有效匹配,合理选人

企业要做到有效招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要明确企业新职位要求,拟订好新的工作说明书。

2)筛选简历时,要依据工作说明书,成功地完成首次筛选工作。

3)全面考核应聘者,做好选拔工作,注重应聘者的职业观、价值观是否与企业的文化和发展一致。

4)对选取的中高层人员或技术人才候选人,须进行背景调查分析。

这里,笔者想以笔者所在企业的招聘模式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在人员出现空缺时,公司鼓励首先进行内部竞聘,实行内部提升,这种做法为员工提供了升职的机会,使员工看到发展的希望,并激发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另外,公司内部的人员对公司的业务工作比较熟悉,能较快地的适应新的工作,更有利于工作的完成,有利于工作的稳定性。特别是一些技术、业务职位,其招聘过程为:

(1)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沟通,重新确认新的岗位说明书并公告公司员工;

(2)由总经理室、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联合组成招聘团队对自荐简历进行初步筛选;

(3)对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由用人部门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及能力的测量,由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对其进行个人素质的测评,从中筛选出候选人n人;

(4)由招聘团队对入选的n名候选人进行分别联合面试,采取群体决策法进行最终决策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5)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了转岗培训并及时调整了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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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和监控管理。要加强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基地和企业的管理,指导其使用低毒、低残留的无公害环保农药、兽药,杜绝使用抗生素,提高用药安全间隔期,实现无公害化生产全程监控管理。

6.稳步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的体系建设一是逐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农产品进销台账查验与档案制度,健全农产品全程追踪体系二是逐步实行规范化交易和标识化流通,推进市场化建设和发展三是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和规范农业标准化操作规程

7.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控管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在农业执法工作中,实施以管理代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一是加大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多角度、多层面强化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类经营业户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营造农业综合执法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开展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为重点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控制高剧毒农药和其他违规违禁农药的超范围使用,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制度,全方位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管,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确保了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实行一状三册,构建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为便于有效管理和长效监督,对农资市场实行一状三册(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种子经营档案册、化肥进出经销台帐册、农药经销台帐册)网络式管理,完善农业行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