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一是构建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二是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上情的发布。当前社会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建速度的加快,必然带来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再调整,这是社会矛盾,更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诱因。作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把握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决策,制定应对方案,做到有备无患。上级每个政策的出台,要积极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谋利。三是信息的共享。打破过去调解机制行业封闭,各自为政的弊端,实现信息共享,力量整合。在坚持必要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建立大调解信息网络,借助政务网等专业网、局域网,设立大调解专门网页,资源共享。
三、把握调解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多发性、广泛性、敏感性的特点,应该把工作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应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性质严重的热点、重点问题上。一是在对象上突出群体性上访。群体上访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各级调解机构要把这类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深入一线倾听呼声,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困难,超前做好思想工作。对个别挑头的个人根据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果断措施,力争把事态解决在可控阶段。对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本着公开、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时序上抓好敏感时期社会矛盾的处理。社会矛盾是动态的,具有联发性、互动性的特征,有些易与国内外形势和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联动反应。大调解部门要增强前瞻性,加大重要节日、全国性世界性重大活动期间调解工作力度,尤其是在某一时期连续发生几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苗头,要高度关注,防止相互串连,带来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三是在内容上高度关注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引发的社会矛盾。随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些重大的改革举措,有些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如国有企业的改制、事改企的推进、三小车取缔等都造成大批人员失去工作,这是引发群体性矛盾的高发期、高危期,大调解各部门要提前进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发掘事故苗头,超前防范,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在人员上以老信访、老举报和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的知名人士为重点。这些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个别人对社会有一定的不满情绪,
第二篇: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xx市xx区首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先河,这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对调解方式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点做出的必然选择,必将产生1加1远大于2的效果,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一是构建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二是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上情的发布。当前社会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建速度的加快,必然带来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再调整,这是社会矛盾,更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诱因。作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把握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决策,制定应对方案,做到有备无患。上级每个政策的出台,要积极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谋利。三是信息的共享。打破过去调解机制行业封闭,各自为政的弊端,实现信息共享,力量整合。在坚持必要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建立大调解信息网络,借助政务网等专业网、局域网,设立大调解专门网页,资源共享。
三、把握调解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多发性、广泛性、敏感性的特点,应该把工作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应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性质严重的热点、重点问题上。一是在对象上突出群体性上访。群体上访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各级调解机构要把这类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深入一线倾听呼声,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困难,超前做好思想工作。对个别挑头的个人根据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果断措施,力争把事态解决在可控阶段。对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本着公开、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时序上抓好敏感时期社会矛盾的处理。社会矛盾是动态的,具有联发性、互动性的特征,有些易与国内外形势和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联动反应。大调解部门要增强前瞻性,加大重要节日、全国性世界性重大活动期间调解工作力度,尤其是在某一时期连续发生几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苗头,要高度关注,防止相互串连,带来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三是在内容上高度关注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引发的社会矛盾。随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些重大的改革举措,有些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如国有企业的改制、事改企的推进、三小车取缔等都造成大批人员失去工作,这是引发群体性矛盾的高发期、高危期,大调解各部门要提前进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发掘事故苗头,超前防范,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在人员上以老信访、老举报和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的知名人士为重点。这些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个别人对社会有一定的不满情绪,有人振臂一呼,往往带来应者云集的爆发效应,要把这些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威之以法,把这类人员工作做好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调解氛围。群众是社会矛盾调解的对象和主体,走上群体上访之路往往是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多次反映无果或不明~,不满情绪逐渐上升,加上外界因素的影响,聚发而成。上访一旦发生,处在十分被动的境地。应把工作做在前面,搞好宣传教育,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一是在宣传的内容上,抓好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按级办事的自觉性。尤其是可能给部分群体利益带来损失的事件,更要将推行的依据、目的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政策的优惠、便民措施等向群众公开,以透明求公平公正,以公开求理解支持。二是在宣传的时效上,把握时机,抓好政策制度的宣传。政府每出台一个重大的决策或开展一项重大的活动,应在活动前和活动执行中重视宣传,借助各种途径和媒介,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个人目的的实现途径,使居民群众心里明白,有数,就不会再有不满情绪,即使有一时想不通,工作也好做一些。三是在宣传的载体上,通过报刊、电视、告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直接向群众宣传。采取走村到户和召开相关人员会议的方式,面对面把政府的政策传达给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做好调解工作。
第三篇: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xx市xx区首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先河,这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对调解方式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点做出的必然选择,必将产生1加1远大于2的效果,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一是构建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二是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上情的发布。当前社会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建速度的加快,必然带来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再调整,这是社会矛盾,更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诱因。作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把握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决策,制定应对方案,做到有备无患。上级每个政策的出台,要积极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谋利。三是信息的共享。打破过去调解机制行业封闭,各自为政的弊端,实现信息共享,力量整合。在坚持必要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建立大调解信息网络,借助政务网等专业网、局域网,设立大调解专门网页,资源共享。
三、把握调解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多发性、广泛性、敏感性的特点,应该把工作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应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性质严重的热点、重点问题上。一是在对象上突出群体性上访。群体上访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各级调解机构要把这类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深入一线倾听呼声,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困难,超前做好思想工作。对个别挑头的个人根据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果断措施,力争把事态解决在可控阶段。对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本着公开、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时序上抓好敏感时期社会矛盾的处理。社会矛盾是动态的,具有联发性、互动性的特征,有些易与国内外形势和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联动反应。大调解部门要增强前瞻性,加大重要节日、全国性世界性重大活动期间调解工作力度,尤其是在某一时期连续发生几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苗头,要高度关注,防止相互串连,带来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三是在内容上高度关注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引发的社会矛盾。随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些重大的改革举措,有些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如国有企业的改制、事改企的推进、三小车取缔等都造成大批人员失去工作,这是引发群体性矛盾的高发期、高危期,大调解各部门要提前进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发掘事故苗头,超前防范,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在人员上以老信访、老举报和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的知名人士为重点。这些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个别人对社会有一定的不满情绪,有人振臂一呼,往往带来应者云集的爆发效应,要把这些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威之以法,把这类人员工作做好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调解氛围。群众是社会矛盾调解的对象和主体,走上群体上访之路往往是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多次反映无果或不明真相,不满情绪逐渐上升,加上外界因素的影响,聚发而成。上访一旦发生,处在十分被动的境地。应把工作做在前面,搞好宣传教育,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一是在宣传的内容上,抓好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按级办事的自觉性。尤其是可能给部分群体利益带来损失的事件,更要将推行的依据、目的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政策的优惠、便民措施等向群众公开,以透明求公平公正,以公开求理解支持。二是在宣传的时效上,把握时机,抓好政策制度的宣传。政府每出台一个重大的决策或开展一项重大的活动,应在活动前和活动执行中重视宣传,借助各种途径和媒介,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个人目的的实现途径,使居民群众心里明白,有数,就不会再有不满情绪,即使有一时想不通,工作也好做一些。三是在宣传的载体上
第四篇: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陈银伟
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制度有着浓重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并为各国借鉴和发展。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架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与诉讼机制的不完美是息息相关的。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憾恰恰可以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这正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所决定的。
一是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相对走诉讼程序,操作上简易、灵活。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是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必完全依据实体法,从而更利于纠纷的灵活处理。
三是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
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即非对抗性。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更易于达到双方利益的衡平,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与执行。这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
从上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诉讼机制有其突出的优势,可以很好的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与缺憾。正是因为如此,当前在我国各地普遍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时代讯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了法治社会的需求。它的蓬勃发展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治自我更新的一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法治的生命力和创新力。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并不能解决法治的所有问题,诉讼机制同样有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无法企及的价值,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发展绝非要取代司法诉讼,而是与诉讼机制形成积极的互动,搭建起新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大调解机制产生的背景
我国的调解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法制的不健全,调解制度进入空前的繁荣和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调解机制更多的带有政治性的色彩,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之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
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一个法治与调解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对诉讼的高度推崇使得调解制度成了落后于时代的事物,并在90年代开始逐渐遭受社会的冷落,进入停滞甚至衰退状态。
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推进,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而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适应新的调整需要出现的机制陈旧,社会纠纷解决中出现的新需求、新动向,以及法院和社会对调解制度观念的理性转变,调解制度开始融入到世界性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潮流中,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予以积极的评价。
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这两部法律规范的出台,为调解制度带来了新的生机,调解制度开始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调解架构的出现正是这一阶段的典型标志。
大调解是在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城乡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纷繁复杂,预防、调处的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矛盾纠纷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邻里之间,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化的特点;矛盾纠纷争议的内容更加复杂,加剧了矛盾纠纷客体变化的复杂程度;矛盾纠纷发生的社会环境也由相对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转变为市场经济时代,开放的环境使得人们更加注重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追求和抗争,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些都使得传统的调解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由此掀起了调解制度改革的浪潮。大调解机制的建立符合当前对调解制度改革和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的,因为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同时,建构大调解机制合乎我国的国情。我国传统文化中向来推崇“和为贵”的价值理念,人们普遍存在着“厌讼”心理,而调解制度恰好是这一传统理念的继承和发扬。而且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由此看来,大调解机制的建构有其深厚的现实背景。
三、大调解机制的探索建立
大调解机制的建构如上所述,是由我国特殊的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和司法资源的供给所决定的,是我国调解制度重构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的新动向。近年来,包括我们镇海区在内,全国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出现和普及为标志的。这一模式主要是针对人民调解资源配臵的松散无序问题,主张构筑党委政府主导,融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履行职责与基层组织发挥作用为一体的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它的基本架构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吸收乡镇信访、法庭、计生、土管、民政、派出所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乡镇分管副书记兼任主任并由司法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般案件的调处方案由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共同研究确定,而重要案件的调处方案则由调解中心之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这一模式的出现是为了是针对一些“法院管不着、村里管不了、乡里管不好”的问题。农村的矛盾纠纷多发而复杂,而且村民与村委会干部之间的矛盾,土地林木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纠纷、计划生育引起的纠纷等日益突出,单纯依靠过去依托村、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显然无法很好的达到解纷止争的最佳效果。目前,我们区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推进以社区司法调解中心的出现为标志的城市社区大调解架构。基本架构是以基层司法所和信访办为组织构成,构建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处理社会纠纷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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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主任的领导下,人人重视调解工作,个个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调解。二是请求主管领导指导调解。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对拿不准、吃不透的纠纷可请公安、法院、司法局、街道等部门的领导参与指导调解。三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原则问题不迁就、不退让,一般问题不计较,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访息诉的效果。
4、妥善解决调解中心(站)制作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已于2002年11月1日有新的规定,社会矛盾综合调处中心的发展方向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综合调解处理中心,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中心的机制上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以便实现中心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中心调解实际操作时可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进行,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即中心制作协议书参照司法部统一的格式规范制作,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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