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精选多篇]

第一篇: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杜刚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基层检察院是各项检察工作落实的基础,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蓬勃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出现了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其共同点有以下四点。

(一)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如近两年内发生在民乐和高台的爆炸案。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臵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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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其中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臵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思想认识。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要转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2—

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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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

(一)立足窗口,全方位接访。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是检察机关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控申工作涉及全院各个部门,而且还涉及政府、信访、纪检等部门,只有各个部门都能积极配合,支持控申工作,才能更好的为人民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大控申”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内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外主动与信访、纪检、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构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立体化信访工作格局”。

(二)围绕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从当前社会矛盾的发生原因看,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围绕“受害人”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侦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4—

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围绕“当事人”加强民行监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量大面广,纷繁复杂,这些申诉案件普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民行部门要针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高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的能力,积极探索息诉工作书面答复制度,通过制作书面答复函形式,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力求解决申诉人缠访闹访现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要对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积极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

3.要围绕“被告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逐步在检察实践中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和措施二是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要求,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

4.要围绕“犯罪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部门要积极配合看守所共建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重点要针对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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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加大办案力度化解社会矛盾。要以中立者和监督者的身份,改进办案机制,坚持办案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力争实现办案的“三效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1.分清矛盾性质,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有很多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财产纠纷等所导致的。因此,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要坚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的原则。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防止犯罪行为人因为交叉感染变成一个与社会对抗的人。

2.追究犯罪责任和化解矛盾并重,探索诉调机制。在公诉工作中通过及时公正地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化解犯罪分子与社会、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最常规、最主要的方式。此外,公诉部门还应当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形式,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给被害人、犯罪行为人一个自主解决矛盾的平台,使犯罪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让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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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构建廉洁、高效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更新侦查工作理念、思路,认真分析形势,突出重点查办涉及民生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通过侦查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在侦查办案中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的“三效统一”。通过办案,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国家和社会大众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化解社会矛盾是基础,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其重要性,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当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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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现出来。如何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各级党委尤其是基层党政领导面临的重大考验,也是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围绕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的调查与思考这一课题,深入我市永定县西溪乡开展调研活动,对我市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思考。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联系我市当前乡镇农村的实际,归纳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房屋土地纠纷。一方面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由土地引发的纠纷错综复杂枝节盘根。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相邻土地、房屋通风采光、违章建筑引发的邻里纠纷。如: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伴随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变为“零负担”,土地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过去因农业负担过重而放弃土地的农民又索要自己的土地,对原定合同予以反悔解除,从而引发纠纷。另外,近几年,城市居民到农村买地买房因房价上涨、一方反悔从而发生纠纷。

(二)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在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等等。

(三)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农民与企业污染排放之间矛盾。如我市曾发生某村众多村民与排污企业之间就饮用水的污染整治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四)婚姻家庭矛盾和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等引起的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案件增加、赡养问题多发等。另外农村私人间经济往来增多,民间借贷纠纷频发,还出现了高利贷等新情况新问题。

(五)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村民在务工或帮工过程中造成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逐年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增加,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纠纷。

(六)基层组织管理引发的纠纷。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机动地、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而引发纠纷;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当或忽视了农民的权益引发的纠纷;村干部在经济管理中缺乏透明度、分配不公、贪污腐化等引发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调查中,明显地感觉到,当前在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广泛性一是矛盾纠纷类型多。从前文论述中可以看出,众多的农村矛盾纠纷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违章建筑问题、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邻里问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问题、要求落实政策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诸多方面。二是矛盾分布广。几乎每个村都有矛盾纠纷发生。

(二)具有显现性。当前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有较为突出的显现性。一是潜在问题在民主进程中显现出来。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实践过程看,诸如派性斗争等有死灰复燃现象。二是干群矛盾在村民自治中暴露出来。如在村民依法自治过程,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农民对村务、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一些农村干群潜在矛盾显现出来。

(三)具有群体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大,如果群众利益诉求未能实现,一旦矛盾发生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如果征地款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农民集体阻挠项目建设等等。

(四)具有复杂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有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农民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当地农民与新居民之间的矛盾,农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层矛盾也有所表现。二是矛盾表现交错化。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存在矛盾表现交错的情况,如经济矛盾中包含分配矛盾、干群矛盾等等。三是矛盾原因多重化。比如某些农村的矛盾,既包含征地拆迁中愿望得不到满足的经济利益矛盾,又包含一些历史遗留矛盾、家庭矛盾。

(五)具有局部对抗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虽然不是敌我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存在局部对抗性。一是矛盾形式存在偏激性。从当前许多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是当事人双方要求强烈,心情迫切,情绪激动。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围攻工作人员等事件。二是引起矛盾对抗性因素增加。如对群众利益诉求不重视、解决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三是一些村的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矛盾对抗性

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根源和背景,经过对调研情况的分析,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农村经济落后、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有直接联系。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形成了强烈反差,城市差距继续扩大,发展水平严重失调。这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进程,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地根本原因。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租凭、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涉及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失地失业,又无养老、医疗保障;面对因公致残,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受到破坏;面对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激化社会矛盾。

(三)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少数干部不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不够,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水平低,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方式方法失当,引起群众不满,上海了干群之间的感情。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完善健全的预防调控机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有些地方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工作责任制。有的村社干部配置过少,加上经费保障不足,维稳工作难以开展。直接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不仅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定期排查调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有配套的奖励制度和惩戒措施。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1、各乡镇都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乡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

3、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1)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有的地区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摸排出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梳理,逐项研究制定解决措施。(3)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4)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取长补短。(5)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1、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纠纷的排查调处时,乡(镇)村两级全力以赴,对可能引起的矛盾纠纷和治安苗头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2、是用足用好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

3、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与司法部门协调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既减轻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及时、就地、不拘形式、便民利民、及早发现、尽快解决的特点,能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基层政府非常重视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把那些办事公道,热心做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加强对村级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的将调解员工作纳入村级转移支付,实行误工补贴,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5、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的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已无力解决,这就要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合力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对那些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比如,近年,休宁县五城地区在以前“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注:五城地区将五城公安派出所、商山公安派出所、五城森林派出所、五城龙湾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起来,成立一支联勤联动综合执法队伍,率先在全县推行“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联勤联动”工作内容进行了充实,增加了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力量,将其上升为社会治安防范工程。对于保卫重点工程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大型集会安全保护、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发挥了重大作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提升。

五、对新时期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下,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通过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扩大。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全局上防止矛盾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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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按照区“群众满意工程”的要求,更好的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2013年5月15日,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与区某镇人民政府签署书面协议,规范律师参与基层信访活动。

协议规定律师配合司法所、信访办为来访群众、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镇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帮助。为更好的履行协议内容,淄明所在调研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值班规定》,并对参与信访活动的律师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

自2013年5月17日起,每周五上午,淄明律师准时到司法所办公地点,为来访的群众、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外,淄明所还制定律师值班时间表、值班地点、《值班律师业务流程》及值班纪律,规范律师服务,强化值班律师的责任。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