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8]42号【发布日期】
1998-06-29【生效日期】
1998-06-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宁政发〔1998〕42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我区在1994年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11.7万人,解决了部分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入户难的问题,缓解了多年存在的“农转非”突出矛盾,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了不按审批程序、不讲入户条件出卖城镇户口的现象,产生了众多的空挂户口和双重户口,给户口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目前,确定下列9个镇为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镇:
青铜峡市小坝镇(非农业人口2.9万)灵武市城关镇(非农业人口1.8万)
平罗县城关镇(非农业人口2.8万)中卫县城关镇(非农业人口4.5万)吴忠市吴忠镇(非农业人口6.7万)固原县城关镇(非农业人口6.3万)中宁县城关镇(非农业人口2.4万)贺兰县习岗镇(非农业人口2.1万)永宁县杨和镇(非农业人口1.9万)
二、二、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以及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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