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各部门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和人事任免及奖惩;

(六)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汇报

二、工作程序

(一)议题的报送。各单位上报县政府的请示均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对需要常务会议审议的,由分管副县长初审签署意见,报县长审签同意后上会。

(二)议题的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县长审定,未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县长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三)会议材料的准备。议题确定后,有关单位务必提前2个工作日将审核后的会议材料按规定格式用a4纸印制26份送县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于会前分送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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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人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列席人员。县人武部、县新闻社、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

(三)临时列席人员。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需参加汇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