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对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正在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时代的关键词,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司法公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当前的形式下怎样才能促进执法公正。本文中,笔者将对基层院如何规范执法行为做为分析。

一,规范执法行为的内涵

何谓规范执法行为。所谓规范,从词源学上看就是指标准、法式、模范。规范一词用在司法上,就是要求按法的范式、标准展开法律实施行为,依照法的规定裁量案件。法律是司法的准绳,任何时候都不存在打折的问题。从这一结论出发,至少可以探究到以下几点对于规范执法行为的逻辑性认识:

(一)规范执法是司法活动的应有意蕴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规范执法是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按理是不必要强调的,现在中政委和高检院予以特别强调,无非一些检察机关没有很好遵守执行,已至于发展到不得不考虑和强调的地步。对于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基层执法单位,规范执法显得更为必要,这不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在我们的具体执法中得以落实,更重要的是,法律所承载的理想和价值会因为我们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而升华或折翅。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当清醒认识到自己的地位,正确理解法律要求,端正态度,规范执法,保障法律得到统一、公正、有效实施。

(二)规范执法行为是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永远不可能臆断生造法律,需要充分考虑并顺应社会的普遍价值取向。作为社会公意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无不反映在国家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当中。所以,正确地实施法律的过程,也是彰显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过程。因而,从法的实施角度看,检察机关规范地开展执法活动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体价值,预防和纠正检察机关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则分别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源头性价值和救济性价值。可见,不论从哪个环节和层面考察,规范执法行为都是公平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三)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推进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执法机关,而且还是执法的监督机关。社会上出现的不公正现象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救济,司法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渠道救济,但是倘若检察机关执法不公,社会公正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手段。人民检察院所担负的法律的监督的使命,决定了检察机关保障社会公正的底线地位,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更加严谨精细地计算法律规范的射程范围,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办案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裁量案件,为它的监督对象作出司法法治表率。

(四)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推动公民诚信守法具有示范作用

检察系统80%的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决定了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系统直接面向群众和最广泛接触群众的基础力量。可以说,基层检察机关的举止决定检察系统的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检察机关在实施实体法的过程中要遵守程序法,广义地讲,检察执法行为也就是守法的过程和表现。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行为中的守法表现,必然会直接、感性地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规范的执法行为,必定会为它的裁量对象作出守法表率。

二,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法律是人实施的,而人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实施的规范性要求就显得更为必要。多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不断的学习整顿,执法作风有明显改进,执法行为得到明显的规范。但是,不规范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基层院表现得颇为突出。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有四个执法不规范的重点问题需要整改:一是徇私枉法、权钱交易;二是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三是执法不作为;四是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贾检的讲话一语中的,符合客观现状。他所提及的问题在不少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层检察院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问题尤为严重。一些基层检察院滥用权力弹性空间,当为不为,不当为而为之,执法随意;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人权,显现超法规执法苗头。一些基层检察人员将检察权异化为利己工具,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案谋私,以权谋私。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某些基层检察院开始出现由显性违规向隐性违规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向。比如,在无实体性必要的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延长侦查羁押或审查起诉期限,打着相互配合幌子,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互“借”办案时间和羁押时间;在侦查过程中,为了突破口供频繁地变换羁押地点。诸如此类的隐性羁押和隐性体罚当事人等违规现象,以其合法的形式掩盖违规的本质,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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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我院从二00四年开始,实行二级考核机制,改变以往只对将责任分解到科室单一做法,对科室和个人均确定任务、明确责任,实行科室和个人二级考核制度,以岗位定责任,以人员定岗位。将执法的权限、责任、工作标准、义务分别落实到各个岗位,具体到个人,明晰科室和个人的责、权、利。

(三)强化对检察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否则,将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一则权力在失去监督的状态下容易被滥用,二则权力的行使再公正,若缺乏足够的监督和透明度,也会引起猜疑。加强对检察权力的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拓展内外两个方向的监督空间,即充分挖掘内部纵向位阶关系中的领导管理和横向平行关系中的各业务环节的相互制约的潜力,从而自成网络型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包括检委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科长对案件的把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协调,本院纪检部门对办案过程遵守纪律状况的检查,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与侦查等部门之间的以业务为纽带的互相制约。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的依法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