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x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6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印发的《xx市关于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推进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发﹝20**﹞4号)《xx县关于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理顺城乡社区工作关系,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规范社区准入内容和程序为重点,通过准入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依法办事、社区依法自治的工作格局,为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准入原则
第三条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社区依法自治。党群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统称“拟入单位”)要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划清部门与社区之间的责、权、利,把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落实到社区、服务到居民。
第四条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外,全面实行准入制度。
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拟入单位可以委托或者指导成立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等承接相关业务,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
因工作需要长期进入社区,并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机构的,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短期或临时进入社区的,由准入单位确定派出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需要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承办,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完成。工作经费应在工作进入的同时下拨到位。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拟入单位明确预算的落实、核定标准和开支范围,各拟入单位和财政部门为制定经费开支标准的主体。
第五条核准进入社区的工作项目,应当全部纳入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站,统一集中在社区网格化服务站窗口受理或办理相关服务事项。核准进入的工作项目,应当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提高社区办理效能和明确社区工作职责,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拟入单位的准入事项由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社区工作准入事项
第六条社区常规性工作即《xx市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xx市社区印章使用清单》“两个清单”以外的事项,要按照准入审批程序报批,经核准后方可纳入社区工作范围。下列工作不纳入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范围:
(1)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2)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和政府文件要求进入社区的工作;
(3)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准入程序
第七条申请
1.拟入单位要下沉到社区的工作,必须向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社区工作准入申请材料:
(1)填写《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2)拟入单位写明准入事项的理由、工作期限、人员配置、经费、下沉社区相应权力的请示(加盖拟入单位公章);
2.原则上分别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统一报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如遇紧急事项问题可临时申报。
第八条核准
1.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研究社区准入工作事项,可通过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乡镇政府、社工委、社区居委会意见,进行评估分析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意准入的事项,及时下发批复文件;不同意准入的事项,书面告知并说明不能准入的理由。
2.对需要进入社区的紧急工作,采取即时核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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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8、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协助确认享受政府代缴人员基本信息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9、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采集工作;
10、代理代办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