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会制度(县级)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办文、办会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

一、规范办文

1.减少文件数量。发文应以确有必要为原则进行发文办理。上级文件已有具体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的,不再另行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除党代会、县“两会”、县委全会、三级干部会等全县性大型会议,原则上不印发纸质文件通知。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行文,不分别或连续发文。实行文件总量控制,今后每年发文数量只减不增,按近3年发文平均数精简5%,保持文件总量适度。

2.提高文件质量。文件内容要符合中央、省、市精神,注重与现行政策保持连贯一致,切合我县实际,力求突出主题、“开门见山”、文风简练、措施明确、重点突出。各发文部门要加强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对不符合上级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加强文件的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及县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禁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

3.控制文件规格。分别属于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政府名义单独行文,不联合行文。可由部门行文的,不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行文的,由对口部门行文。严格执行文件印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文件印发范围和印发数量,不乱发、滥发文件。

4.严格办文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按照要求行文。未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不得直接送请领导签发或直接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门工作需以县委、县政府或两办名义发文的,需征求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后,提前7个工作日(两办联合行文需提前14个工作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

二、规范办会

(一)明确会务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党代会、县委全会、县委常委会、三级干部会、党务工作会及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工作例会及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两办分别负责对党政主要领导参与的全县性会议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委办公室对人大、政协、县委工作部门、党群部门牵头的有关会议进行会务指导;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部门牵头的有关会议进行会务指导。其他会议原则上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的会议有关要求参照专门文件制度落实。

(二)严格报送审批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承办单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落实。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统筹安排,按归口管理依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坚持如下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统筹合并。大力提倡以现场办公会等简约高效的形式开会。可通过书面交流、电话、现场调研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召开会议。各部门牵头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县委、县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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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应带头转文风、改会风,不审签未按程序送签的文件,不出席未经审批的会议,不布置有违精简办文办会相关要求的工作

2.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各类会议、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确保办文办会工作明显规范、效率明显提升

3.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改进文风会风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依相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