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乡党委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修订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坚持系统性决策、务实性决策、创造性决策、前瞻性决策、可行性决策,运用科学方式、方法,通过广泛讨论,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乡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三问”(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活动,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第一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乡党委会议时,乡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事项范围

乡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事业的重要部署

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干部任免

1.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

2.确定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人选

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影响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以及重大活动项目安排等。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财经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先经乡政府会议讨论研究,政府会议通过后,再报请乡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由乡党委会议决定是否可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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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自我监督。乡党委会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乡党委会、各党委委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乡党委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乡纪委、组织、财政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要敢于发现问题,纠正不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