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几点思考
专项审计调查是基层审计机关充分发挥经济运行“探头”作用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它对审计工作服务宏观经济调控,拓展审计工作思路,深入推进研究型审计,探索审计新功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审计机关如何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作一探讨。
一、专项审计调查的特点
(一)专项审计调查不同于一般的调查研究。
利用审计手段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是专项审计调查与其他调查研究的最根本区别。专项审计调查不同于一般的调查形式,既可以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又可采用观察、问卷、座谈、走访、函询等多种调查手段;既能通过数字说话,又有评价、分析、建议和措施等文字表述;既关注经济运行的速度,又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对照相应的审计依据来证实调查对象情况,并具有一定管理性评价和监督的功能。因此,可以根据领导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难点问题选择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一条主线,围绕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财政财务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揭示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从政策上、体制上、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领导提供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专项审计调查不等于审计。
一般而言,常规审计侧重于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一般只涉及单个部门或单位,审计对象都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绝大部分属事后审计,由于范围、时间、方式方法所限,常规审计只能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的问题。而专项审计调查涉及行业或多个部门,范围包括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事中事后都可以开展,比较其他审计项目具有灵活机动、方法简便、针对性强、问题集中、用时短、见效快、时效性强的特点。
二、界定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
(一)财政财务状况审计调查。
主要调查:
一是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调查各项资产、负债是否真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是否合法,以确保能如实反映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成果。
二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其使用效益。重点调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变动情况,防止资产流失并充分发挥其效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二)经营管理活动审计调查。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其重点关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被调查部门、单位(项目、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目的在于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是否得当,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二是对有代表性的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其重点是对其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目的在于发现制度中的薄弱环节;三是对某一特定项目(如救灾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金融财税等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等专门事项进行审计调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对其他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委部门)揭示的重要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的专项审计调查。
(四)上级审计机关和当地党政部门领导根据宏观管理需要,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基层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三、把握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
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五个阶段,各阶段应包含着一定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一是调查立项及依据;二是明确调查目标、对象和范围、主要内容、方式方法、规模及时间跨度;三是调查的组织分工与时间安排;四是拟定调查方案,发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通知被调查部门、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五是其他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一是进驻被调查部门、单位,说明来意,初步听取基本情况介绍;二是运用专项审计调查方法进行实地审计调查,做好取证和调查记录;三是对材料进行归类、整理、综合、分析,形成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三)审理阶段。主要包括。一是前置性审理。主要审理审计通知书、调查方案、实施的基本程序、审计记录与证据等。二是后续性审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理机构再进行二次审理,主要审理审计结论性文书并出具正式审理意见,提出改正措施和建议。
(四)报告阶段。主要包括。一是确立报告题目,筛选调查材料,拟定报告提纲;二是编写审计调查报告初稿;三是征求被调查部门、单位的意见,有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四是根据审理等方面的意见,修改、定稿,提交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五是专项审计调查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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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随时与被调查部门、单位交换意见,对可以认定且容易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他们马上纠正,把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一体推进。一时无法定性或无法整改的问题可先听听对方的认识和反映,待审计调查结束再研究处理。
二是作出审计决定之前,首先必须提交审计报告,不可以根据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三是专项审计调查不仅可以提交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而且还可以办理移送事项,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