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计的环节和方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生活补助资金、灾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等资金的审计,既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是政治责任;既具有一般专项资金审计的特点,更有其独特规律。

一、自然灾害救助的基本流程及控制风险点

(一)自然灾害救助的基本流程

自然灾害救助包括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灾后救助包括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冬春救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其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等多种途径解决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二)控制风险点

1.控制链条长。从基层的行政村统计上报灾情,决策部门制定救灾计划,最后落实救灾计划,涉及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等多个层级,控制链条长。

2.民政部门内控不完善。基层民政部门人手少,难以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实现不相容职责分离。一般是将灾情统计、灾情核实、灾情上报、救助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制定、执行、验收、救灾物资分配等职责全部由一个人承担,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

3.救灾物资采购程序不规范一是没有从制度上规定如何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重采购,轻验收,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验货制度。常常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选定救灾物资供应商前后均未进行实地考察,仅凭报价单就确定了供应商。采购的物资均由民政部门自行验收,既没有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也无其他第三方参与验收,导致民政部门与供应商联手作假,高价采购了劣质救灾物资。

4.点多面广,民政专干和村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救灾过程中,灾区的民政专干和村干部面对的都是千家万户,救灾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尽管绝大部分工作人员素质是过硬的,但也不排除存在个别不称职的,进而影响到救灾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自然灾害救助审计的思路和方法

(一)灾情上报环节

目前,各地在灾情统计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夸大“天灾”,缩小“人祸”的不良倾向,因此,审计有必要对灾情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是从民政部门取得灾情数据,要求明细到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二是去省级气象部门调阅灾害发生时间的气象监测资料。目前,我国大部分乡镇设有自动气象监测站,能实时记录各站点降雨量、风速等气象信息。因此,通过气象部门可以了解各乡镇灾害发生时间的气象状况。三是将各乡镇、街道的灾情数据与气象数据进行比较,审查有无异常情况,灾情数据是各乡镇(街道)上报到县(区)民政部门,如果存在气象数据好的乡镇比气象恶劣的乡镇“灾情”还严重的情况,那么很可能虚报四是延伸乡镇,将灾情数据与救灾物资发放明细单进行比较分析,如果二者关联度不大,那么灾情很可能是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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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应认真确定发放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优亲厚友,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要根据灾民困难程度不同,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平均分配。并建立台账,记载物资名称、数量、发放时间、发放地点等内容。目前,各地出台的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中都要求对救灾物资的发放进行公示,这是保证救灾物资发放合理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审计延伸调查时,要关注是否进行了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和地点。

2.救助对象是否及时足额领到救灾款物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有两种方式,一是发放现金;二是通过银行转账。相比较而言,直接发放现金存在较大的控制风险,审计时对于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应抽取更多的样本量。救灾物资由村干部通知领取。由于被救助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审计时主要通过核实:一是审查被救助对象是否在发放台账上签名;二是入户调查。随机抽取(或针对别人代替签名)一定数量的被救助对象入户调查,核实是否领取了救灾款物。